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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及其具體內容

1.中英《南京條約》

***13款,主要內容是:

壹、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二、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國派駐領事,準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三、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四、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五、中國海關稅應與英國商定。

六、廢除公行制度,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2.《中俄北京條約》

***15條,主要內容有:

壹、中俄東段邊界以黑龍江、烏蘇裏江為界,黑龍江以北、烏蘇裏江以東劃歸俄羅斯。原住這壹地區的大清國人,仍準留住。

二、中俄兩國未經劃定之西部疆界,今後應順山嶺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大清國現有常駐卡倫路線而行,即從沙賓達巴哈界牌起,經齋桑湖、特穆爾圖淖爾至浩罕壹線為界。

三、俄羅斯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喀什噶爾設領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四、東北新定邊界地區準許兩國之人隨便貿易。

3.《中英天津條約》

***56款,另附專條1款。主要內容有:

壹、英國駐華使節並各眷屬及各隨員“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覓夫役。英在通商各口岸設領事官。

二、凡傳基督教者,清政府應壹體保護。英國人可前往內地遊歷、通商。

三、除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岸外,增開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為通商口岸;長江漢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開鎮江壹口岸外,再選擇不超過三處地方開放;許英商船駛入長江至長江沿岸各口岸經商;英國兵船亦得進入各通商口岸。英國人有權雇傭華人,可在各口岸並各地方租地蓋屋,設立棧房,建立教堂、醫院、墓地。

四、涉及英國人的糾紛案件,英國當事人及財產,皆歸英國官員查辦;英國人犯法,由英國官員懲處;中國人擾害英國人,由中國官員懲辦;中英兩國之人爭訟而又不能勸息,由中國地方官與英國領事會同審辦。

五、中英雙方應於《天津條約》簽訂後盡快於上海會商新稅則;英商進出口貨物於內地應納之“子口稅”,應“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壹次繳清。

六、今後若有給予他國特權,“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七、賠償英國商民損失及軍費***400萬兩。賠款繳清,方將廣州城交還。

此後,根據《中英天津條約》的規定,桂良等人與額爾金於11月8日在上海簽訂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重新確定了各類進出口貨物的稅率,對未定稅率的物品,確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則,並準許鴉片以“洋藥”的名義合法征稅入口。

4.《璦琿條約》

***3條,主要內容為:

壹、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60多萬平方公裏的大清國領土劃歸俄國,璦琿對岸精奇裏江(今俄羅斯結雅河)上遊東南的壹小塊地區(後稱江東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國方面的永久居住權和管轄權;

二、烏蘇裏江以東的大清國領土劃為清俄***管;

三、原屬大清國內河的黑龍江和烏蘇裏江只準大清國和俄國船只航行。

5.中美《望廈條約》***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害:

壹、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南京條約》規定“協定關稅”範圍的進壹步擴大,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的經濟。

二、擴大領事裁判權範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三、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四、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壹體均沾。

擴展資料:

性質

解析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壹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

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壹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壹方(即強加條約)。

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壹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壹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

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18世紀及19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壹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區別強加條約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法學自18、19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

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簽署的壹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

但如今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

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