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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告發出後可不可以增加招聘崗位

事業單位公告發出後不可以增加招聘崗位。公告具有法規性質,壹經發布,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內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整其內容時,須由發布公告的部門於報名前在原公布公告的媒體上聲名更正。制定和發布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於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招考公告告知社會公眾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審查過程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準確、有效。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人員要認真履職,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招聘公告確定的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準確把握審查標準,統壹審查尺度,不得隨意放寬招聘崗位條件。實施網上報名的,可在資格復審階段查看原件。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有義務接受其詢問並告知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