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智聯招聘 - 在上海沒簽勞動合同,工作滿兩個月的怎麽處理?

在上海沒簽勞動合同,工作滿兩個月的怎麽處理?

首先,在辭職前,妳要註意收集和保存單位侵害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及能夠證明妳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辭退通知、下崗或轉崗通知、紀律處分通知或處罰公告、經期勞動者在爭議發生前十二個月內簽署的工資單或銀行收據、醫院診斷證明、醫院病假休息建議書、勞動合同或用工(備案)協議、員工手冊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手冊及用工證明、存款單據、考勤記錄、單位出具的《工作證》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和與辭職有關的其他材料的證據。以後遇到勞資糾紛,就不會處於被動局面。

然後參考下面我寫的文章中的相關內容,給單位寫了壹份《強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下面有參考圖樣),寫明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未依法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所以我被迫辭職。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通知貴公司於年月日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並要求妳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我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補充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的未支付工資(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所需項目)。我希望貴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後的三天內給予答復。

不要因為自己的臉而尷尬。在妳的辭職通知中寫上“個人原因、其他發展、家庭事務需要處理”之類的理由,會讓妳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讓妳在本該勝訴的官司中成為輸家。

然後用中國郵政的EMS特快專遞寄出,並向郵局工作人員說明需要收件人簽字的回執,然後過幾天撥打郵政客戶熱線11185詢問郵件是否已寄出簽字,並告知由收件人簽字並加蓋郵局印章的EMS國內特快專遞詳單將按您提供的地址寄給您。那麽“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明細單”、郵件收據和另壹份相同樣式的辭職信原件作為妳已經將辭職信投遞到妳公司的有力證據。註意壹定要在EMS國內快件詳單的郵件名稱裏寫清楚xxxxx辭職信和單位名稱。不然以後會連累。

最後可以和公司談離職的事情,辦理交接手續,這樣主動權就掌握在妳手裏了。如果以後發生勞資糾紛,也不會造成損失。

員工辭職的合理方式。

作者:zfq,又名兩代情2010 June 16 0:34:55

壹.導言:

員工辭職跳槽是常有的事。如果處理不當,不僅無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還會帶來麻煩和經濟損失。因此,本文試圖從員工的角度出發,分析員工辭職的方式及相應的風險,為員工合法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提供壹些法律建議。

二、具體內容:

員工辭職有三種方式:

第壹種是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又細分為單位的意思表示和職工個人的意思表示兩種形式。原始文件編號勞動部481規定,單位作出意思表示的,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表示了自己的意思是否要承擔責任,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留給公司和個人充分協商。

當員工準備跳槽時,我們認為首選應該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樣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以雙方約定的形式結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雙方的勞動爭議,避免給雙方帶來仲裁或訴訟的麻煩。

所以,從這壹點出發,我們建議,作為員工,如果要辭職跳槽,在開始的時候,盡可能以友好解決的初衷,通過協商向單位傳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

但是,在實際談判中,從員工壹方開始,我們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壹定要和單位簽書面協議;

2、協議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是雙方協商壹致的意思表示;

(2)善後工作的安排,包括社保關系轉移、工作交接、檔案或戶口移交等問題;

(3)其他職責的分配;

(4)底部條款需聲明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

二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提前通知,就是提前單方面通知對方。《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權利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30天後,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30天後,不管單位同意不同意,都會發生終止的後果。目前在實踐中,仍有相當壹部分職工和單位認為,單位不同意職工辭職,辭職無效,這是錯誤的。

還有壹點需要提醒員工的是,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與單位約定的保密或職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單位向員工主張賠償需要具備三個要件:壹是員工違反了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二是對單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第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缺壹不可。此外,單位未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的限制完成工作的條款無效。這是限制條款生效和員工遵守限制義務的前提。並且在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日工資已經包含限制經營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勞動關系結束後,才能在經營期限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合同解除後,員工的保密義務繼續,極大地限制了員工離職後的就業範圍,所以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另外,從證據保全的角度來說,我們希望員工在行使這壹權利時能夠有壹定的自我保護意識,應當有意識地保全相應的證據。比如,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信時,要提前預留兩三份,將復印件交給單位,並要求單位接收人在原件上簽字,並註明接收日期。最好寫上“已收到此辭職信復印件”的字樣,以保存此證據。

為理解這壹權利,我們做出以下制度提示:

1.如果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辭呈,無需公司同意即可生效。

2.在行使這壹權利時,要註意是否與單位有關於保密期限的約定。如果有,提前通知的日期不是30天,而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3.遞交辭職信時,讓單位簽收保存相應證據。如果公司不想簽辭職信的復印件(最好是兩三份),那麽就不要把辭職信的復印件直接發給公司。另外,用中國郵政的EMS特快專遞寄出,向郵局工作人員說明需要收件人簽字才能拿回表格,過幾天再撥打郵政客戶熱線11185詢問郵件是否已寄出簽字,並告知收件人。那麽“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明細單”、郵件收據和另壹份相同樣式的辭職信原件作為妳已經將辭職信投遞到妳公司的有力證據。註意壹定要在EMS國內快件詳單的郵件名稱裏寫清楚xxxxx辭職信和單位名稱。不然以後會連累。

4.需要註意的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金。

第三項權利是立即辭職的權利。

實際上,有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1,高額違約金的出現;

誠然,有些單位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違約金,有些公司約定的違約金非常高,甚至有巨額違約金。這些巨額違約金,作為員工,有時候是自己的生命無法償還的。

2.用人單位違法的;

作為壹種勞動關系,也是壹種非常復雜的現象。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難免會出現壹些違法的情況。當然,有些現象是單位為了降低成本而有意識制造的。公司為了讓員工離職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在職員工進行侮辱或者惡意調整工作崗位。現實中,發生了公司部門經理被安排到清潔工崗位,或者員工被惡意克扣或拖欠工資的情況。現實中,恰好原來工資4000元,調整到1000元。在這些情況下,出於社會公正的基本理念和關愛弱者的心理,我們不建議員工在辭職時采取通知終止的方式,因為這樣不僅會得到經濟補償,還會承擔違約責任。為了避免員工因違約責任而導致的高額債務,也為了獲得員工應得的經濟補償,我們向員工推薦第三種辭職方式:勞動合同立即解除方式。因為法律賦予勞動者特殊的解除權,可以無條件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比如《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員工在入職過程中,如有上述所列違法情形,可隨時離職,無需向公司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在特定情況下,員工還可以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種權利叫做員工立即辭職權,意思是立即。這項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需要法律事實原因。比如有法律法規要求克扣工資或者無理拖欠工資的情況,或者有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

2.員工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但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辭職的員工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4.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員工辭職,單位仍需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出於保留證據的目的,我們向打算以這種方式辭職的員工提出以下建議:

1,這個辭職權受到很多限制,主要是基於事實。只有單位確實違法,員工有合法有效的證據,才能行使這種辭職權,否則,辭職無效;

2.辭職需要法律原因的證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征收單位對上述違法行為有證據。但是,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辭職的時候做壹份書面辭職信。在制作辭職信的過程中,要寫清楚辭職的事實原因,了解辭職的法律依據和後果;

4.辭職信交到單位的時候,壹定要簽名。如果單位不願意在辭職信的復印件(最好是兩三份)上簽字,則按照第二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第三條提到的方法取證。

讓我們通過壹個具體的案例來實踐和應用上面提到的各種辭職權。

案例:

北京某公司有A、B、C、d四個員工,某員工是清潔工,月薪600元,與公司簽訂了壹年的勞動合同。b員工為壹般文員,月薪1200元,勞動合同壹年。員工C是應屆畢業生。入職時在北京註冊,與公司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5萬元,每月工資1500元。員工D是公司副總,在公司工作九年多,月薪8000元。

合同到期前,員工A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與公司協商。考慮到他的工種可替代性很強,公司很容易在外面的市場上找到其他人代替他的位置,於是當即同意,與他簽訂了協議,終止了與A的勞動關系..

合同到期前,員工B也向公司提交了辭呈,也與公司進行了協商。考慮到很難招到其他人替代他的工作,公司沒有同意他立即辭職,而是要求他提前壹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信,壹個月後再離職。b也同意了,提前壹個月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信。壹個月後,他與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離開了公司。在這壹個月的時間裏,公司也找到了合適的人代替員工的工作,沒有受到傷害。

c員工也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考慮到公司已經為其註冊了北京戶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5萬元,公司要求C員工向公司支付5萬元作為違約金。員工C認為自己月收入只有1500元。壹年下來,他壹點錢都沒有,而且是剛畢業的學生,也付不起這5萬塊錢。但是這位員工入職後發現公司並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C員工想離職,不交違約金怎麽辦?

壹名員工在這個崗位上工作了很長時間。考慮到他已經失去了工作熱情,工作熱情有限,公司已經想辭退他了。但由於他工作時間長,工資標準高,如果被辭退,經濟補償金會是壹大筆錢。為了節省這筆錢,公司采取了克扣工資的方式,迫使該員工離職。原來的工資標準是每月8000元,於是公司找借口,扣了他每月4000元的工資。這個員工很郁悶,他想走,但是又不願意走。他怕辭職得不到經濟補償,留下來也沒前途。如何正確地做這件事?

三、律師的分析:

a的辭職屬於雙方約定的辭職,不存在勞動爭議,不需要特別分析。

b的辭職屬於通知辭職,因為不涉及違約責任,所以也很簡單,不需要特別分析。

c的辭職需要設計,因為他涉及到5萬元的違約金。五萬元對於壹個剛就業的大學生來說,確實很高,很難償還。首先,因為員工年收入只有18000元,超過員工年收入5萬元,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超過部分無效。其次,根據前面提到的《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如果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可以隨時辭職。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雇員C可以行使其立即解除權。如果他行使得當,不需要向公司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d的情況在實踐中很可悲。作為壹個老工人,在自己對公司已經沒有價值的時候,被公司這樣對待,是很難過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該員工可以依據上述《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的情況下,隨時提出辭職的規定,行使即時生效的辭職權,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單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四、總結:

員工辭職有三種方式。每個員工在辭職前,都要認真思考哪種方式適合自己,選擇合適的離職理由。特別提醒員工,辭職前要註意收集和保存單位侵害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能證明妳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辭退通知、下崗或轉崗通知、紀律處分通知或處罰公告、經期勞動者在爭議發生前十二個月內簽署的工資單或銀行收據、醫院診斷證明、醫院病假休息建議書、勞動合同或用工(備案)協議、員工手冊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手冊及用工證明、存款單據、考勤記錄、單位出具的《工作證》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和與辭職有關的其他材料的證據。以後遇到勞資糾紛,就不會處於被動局面。辭職盡量做到不與單位發生糾紛,做到和諧。如果實在無法友好地離開,那就盡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動詞 (verb的縮寫)辭職信參考格式:

強制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雇主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因為妳的公司為我而存在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壹)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壹)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單位違法行為內容)已經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所以我被迫辭職。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通知貴公司於年月日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並要求妳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我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補充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的未支付工資(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所需項目)。我希望貴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後的三天內給予答復。

特此告知!

本通知壹式兩份,壹份公司留存,壹份本人備案。

簽署人:通知人:

收到通知日期:年月日

通知中壹定要列舉單位的具體違法行為,並寫上自己因單位的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或解除勞動關系。不要因為自己的臉而尷尬。在妳的辭職通知中寫上“個人原因、其他發展、家庭事務需要處理”之類的理由,會讓妳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讓妳在本該勝訴的官司中成為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