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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四川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促進擁軍優屬工作的社會化、規範化,支持軍隊建設,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雙擁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和區(市)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擁軍優屬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制定擁軍優屬計劃、措施和制度,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目標管理,作為考核幹部政績、評選先進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把擁軍優屬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文化、新聞單位要加強擁軍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和擁軍責任感,樹立擁軍人人有責的理念,形成愛國擁軍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廣泛開展雙擁模範城(縣、區)創建和雙擁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爭創活動。

有條件的單位應與當地駐軍結對開展軍民共建活動。

第七條軍隊與地方政府發生矛盾糾紛時,地方政府應當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主動與軍隊協商解決;對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及時協調,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上報。

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幫助當地駐軍發展副業生產,支持“菜籃子工程”,並在土地、資金、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有條件的應建立“蔬菜配送中心”,並給予價格優惠。

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向部隊攤派費用。未經市和區(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各單位不得向部隊分配任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征兵工作的各項規定,嚴把質量關,為部隊輸送合格、優質的兵員。

第十壹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當地繁華地段、交通要道等顯著位置設立長效雙擁標誌。

第十二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或者在營區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軍用車輛在停車場(點)、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停放,免收停車費和過路費。

第十四條軍人參觀紀念館、革命遺址、烈士陵園、公園和風景名勝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免購門票。

第十五條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醫院等窗口行業應當設立兵役服務窗口,保障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乘車、看病。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招生政策積極解決現役軍人和革命烈士子女的入學問題。

第十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完成。

第十八條對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從事飛行、海軍工作,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轉業幹部,市、區(市)縣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機關招錄公務員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申請轉業的士官和退伍軍人。

第十九條積極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工作,開發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用人單位從農村招用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退伍軍人。

第二十條企業壹般不得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對因特殊情況下崗的,應優先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企業不得安排革命傷殘軍人下崗。

第二十壹條現役軍官和專業士官的配偶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購房時,應當享受所在單位雙職工待遇。軍人軍齡計入工齡,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配偶無工作單位、無住房的,應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居住在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或住房特別困難的,應優先安排。

家園。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配偶按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優先安排並報銷差旅費,假期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選址、選址、征地、建設等方面優先安排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並按照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因公犧牲或者在農村犧牲的軍人家屬生活水平低於所在鄉鎮平均生活水平的,免於集體提留和義務兵服役;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老復員軍人收割承包地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五條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等優撫對象,除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增加撫恤金和補助金;在制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時,不得

撫恤金、優待金和定期定量補助計入優撫對象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條城鎮待業青年和在校學生被征集服現役的,其家屬優待金每年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的標準發放,費用由父母工作單位負擔壹半。父母只有壹方有工作單位的,壹切費用由有工作單位的壹方負擔。父母是本市居民和現役軍人或父母在本市工作。

以外的,由入伍時登記的各區(市)縣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結算。

第二十七條逐步建立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專款專用,統壹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軍人撫恤優待,按照《成都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或“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或區(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成都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