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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幾種社會保障?

我國大部分地區單獨設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心。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咨詢(例:河北省邯鄲市)

1.目前哪些單位和人員應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進入人才市場的流動人員、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和駐漢部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提高的原則是什麽?費用是多少?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原則是:“以支定收,壹點儲蓄,留壹點積累”,每年積累規模壹般為壹至兩個月的養老金支出。按照“國家或單位和個人* * *合理分擔”的原則,目前我市確定的繳費比例為27%,其中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7%繳納,流動人員按個人繳費工資的27%繳納。

3.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1)根據冀勞社[2002]47號文件,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包括:(1)基本工資;(2)崗位工資;(3)級別工資;(4)年資工資;(5)崗位工資;(6)技術等級(職務)工資;(7)津貼(生活工資的壹部分);(8)保留補貼;(9)燃料補貼;(10)崗位津貼;(11)獎金;(12)特殊行業補貼;(13)地區津貼;(14)住房補貼和加班費。

(二)流動人員的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人事部門核定的個人檔案工資。

(三)被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按本人實際繳納的工資總額計算,最低不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怎麽交?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月結月審”制度,各參保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費,按月結算。未按規定繳納的,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單位滿壹年未申報的,視為自動退保。未按要求申報的,社保機構不予撥付退休費。對有能力繳納而拒不繳納的單位,壹律暫停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超過6個月的按退保處理。

5.社會保險機構應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有哪些?

社保機構承擔的參保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項目包括:(1)國家和省目前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二)兵役津貼;(3)保留補貼;(4)燃料補貼;(5)崗位津貼;(6)勞動模範榮譽津貼;(7)工齡津貼;(8)年齡津貼;(9)壹至兩個月的生活補貼;(10)護理費;(11)交通費用;(12)喪葬費;(13)個人賬戶補償。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統籌項目外的部分按原籌資渠道發放。

6.個人賬戶補償怎麽計發?

根據文件編號。濟勞社辦[2000]127號,個人賬戶補償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除以120的標準計發,不足5元的按5元支付,大於5元的按實際支付。如國家出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措施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7.勞動合同制參保員工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和正式員工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制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不滿15年的,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其個人賬戶總額壹次性支付給個人,或按繳費期間最高壹年發給兩個月平均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個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參加養老保險的國家固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十年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年的,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其個人賬戶總額或兩個月繳費期間最高壹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壹次性支付給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8.如何為勞動合同制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制員工按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其中,退伍軍人和上山下鄉知青被招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軍齡和農村視為繳費年限。臨時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後,按規定1986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6月30日後的工作年限1986+05438+0。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照當年工資和比例繳納。

71.從企業轉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有哪些特殊規定?

根據漢勞社[2006 54 38+0]30號文件規定,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且壹年內達到退休年齡的,社保機構不受理其養老保險關系,不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壹年及以上五年內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機構可接收養老保險關系,在辦理退休時按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和繳費辦法計發退休待遇。

9、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保管檔案的人員如何參加保險?

(壹)凡在本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中心、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保管的人事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2)用人單位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管理本單位人事檔案的,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性質參加養老保險。屬於企業性質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企業繳費標準和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事業性質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我省規定的事業單位繳費標準和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相應制度辦法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三)原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分流自謀職業的。因辭退、開除等原因辭職或與單位脫離工作關系後,個人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管理檔案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河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冀人發字[1996]33號)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繳費的,其在我省實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在原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今後按城鎮個體工商戶標準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滿15年的,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四)原企業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自主擇業,個人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人事檔案的,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退休待遇時,視同繳費年限和在企業實際繳費年限,以後年限合並為實際繳費年限;重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河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連續繳費滿15年以上。當妳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劃規劃退休待遇時,原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

(五)未明確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人事檔案的高校畢業生,可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養老保險,並按相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明確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的,必須根據確定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的單位性質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

(六)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為檔案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手續,可以讓被托管檔案人員在指定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自行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代為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照不同的制度範圍,及時支付給相應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7)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委托存檔的人員被錄用或再就業並將人事檔案轉移到錄用或再就業所在單位後,應根據錄用或再就業所在單位的性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時,養老保險待遇按其退休時所在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計算。

(8)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委托的檔案員在參保期間工作調動或死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繳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事宜,按省政府1998 1等文件規定辦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照號文件的規定辦理。[2000]第65438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0]200號。

(九)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委托的檔案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由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將其檔案報同級勞動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由委托檔案人員最後壹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10.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如何參保?如何計算他們的退休福利?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1)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招聘並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不含離退休人員和返聘人員)。

(2)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統壹的原則,其業務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按照合理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為本人當月繳費工資總額,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7%。用人單位應按月申報繳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終止保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按照《河北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冀勞辦[2000]127號)執行。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保留其個人賬戶。再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後,跨統籌範圍重新進入工作。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的通知》(冀勞社辦〔2000〕200號),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5)招用人員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

(6)職工因工死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壹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職工可從單位錄用之日起,按現行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

(8)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如下: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聘用人員的出生日期以原始人事檔案為準。沒有人事檔案的,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繳費年限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賬戶對賬單為準。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實際繳費15年及以上者,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補貼養老金和喪葬補貼。

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20計發。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壹次性支付個人賬戶中全部儲存額及利息,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統壹改革政策出臺前,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暫發補貼養老金,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在原計發標準基礎上增加5%,繳費超過15年的,每年增加0.7%。新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頒布後,按國家政策執行。

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的增加情況進行調整。

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被勞動教養的,在勞動教養和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勞動教養和服刑期滿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恢復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退休後死亡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壹次性喪葬補助費400元。

11.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有什麽規定?

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準備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在補繳欠費後全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無力支付所欠費用的,在計算養老金時,養老金總額將按每個月所欠養老保險費減去1%。單位和個人所欠養老保險費全部繳清後,從繳費當月起恢復核減前的養老金標準,並壹次性全額補發核減的養老金。

12.職工退休和按提前退休類型退休有什麽新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人數嚴格控制在當年應退休人數的10%以內,不得突破。按照因病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待遇每年減少2%。社保機構在發放退休待遇前要對這些退休人員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停發養老金。

13,事業單位轉制後如何參保?

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68號)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關於完善和規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2〕47號)兩個文件精神,參保單位在機構改革中被註銷或通過股份制或股份。以合資、合並、出售、分立、破產等形式進行產權重組的,本單位職工和退休、退職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費參照《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資[1998]63號和冀勞[1999] 65438+執行。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和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計算到70周歲的費用,壹次性補繳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在職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不流失。

轉型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自轉型之日起轉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限為轉制之日起至完成轉移交接之日止三個月。

14.在事業單位執行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的工人如何辦理退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執行事業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工作10年及以上,達到幹部退休年齡退休。

1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年終壹次性生活補助誰來發?

根據文件編號。冀勞社辦[2003]125號,它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範圍,應由原籌資渠道支付。

【註】上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內容所依據的政策法規有:

(1)《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關於完善和規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2〕47號);

(2)《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邯鄲市人事局關於轉發冀勞社[2002]47號文件的通知》(邯勞社[2002]23號);

(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68號);

(4)《河北省、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廳發[2000]127號);

(5)《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關於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檔案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6 54 38+0]38號);

(6)《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邯鄲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30號[2006 54 38+0]);

(7)《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2003]42號);

(8)《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動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

(9)《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轉企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廳[2006 54 38+0]275號);

(10)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給廊坊市社會保險研究所關於執行冀勞社[2002]4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冀社險[2003]4號);

(11)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年終壹次性獎金是否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請示的批復(冀勞社廳〔2003〕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