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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計生、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安全保密、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檔案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婦女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焦作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焦作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意見,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焦就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內設綜合科。

(四)焦作市公務員局。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規範性文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辦法;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設置和市直行政機關職位審核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辦法、措施;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公務員登記工作;完善落實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按照規定承擔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懲戒工作,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的處分;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內設綜合科。

(五)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焦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焦作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貫徹落實國家、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辦法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市直和省駐焦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焦作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的具體工作。內設綜合科、軍轉幹部安置科。

(六)人力資源管理科。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調配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招聘、聘任、調任、轉任工作及市直和省駐焦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流動、錄(聘)用審批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準或備案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和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備案;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辦法;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辦法,承擔市直和省駐焦單位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市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檔案。

(七)養老失業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辦法及給付標準;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措施;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辦法;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焦作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承擔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負責各系列(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準、審驗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負責市直單位和城區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辦法,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勞動關系與工資福利科(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貫徹落實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辦法,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省、市企業勞動模範;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壹發放工資等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準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認定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指導協調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審批工作。

(十壹)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辦法;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職業技能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規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十二)法規監察科。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局屬單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督查;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農村社會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焦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焦作市外國專家局、焦作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國外智力引進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焦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申報、實施和成果評估、示範推廣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焦(回國)工作或定居辦法;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核辦理外國專家來焦工作許可和證件發放;做好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定審核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友誼獎”的推薦和報批工作。承擔市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十七)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統壹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出國政審核準;2.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證審批;3.設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初、中級)審批;4.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5.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6.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備案;7.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和調資方案備案;8.企業錄用職工備案;9.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審批;10.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11.職業培訓招生廣告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