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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招人限定男性犯法麽?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行動計劃指出,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消除就業性別歧視。

規範招聘行為,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將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納入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中。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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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女員工,違法

“性別歧視”向來是職場上的敏感話題。國家也在不斷地頒布相應的政策去維護女員工在職場上的合法權益。

近日,全國婦聯、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女性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到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實施聯合約談。

《通知》就加強思想引領、開展指導培訓、支持促進就業、加強創業扶持等4個方面,推出了若幹舉措。

其中在支持促進就業中明確提到:

要強化市場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涉及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及時核查處理,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實施聯合約談。

首先先來了解壹下,什麽情形涉嫌性別歧視:

使用性別歧視的語言或圖像對工作崗位進行描述;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招聘信息顯示限男性、適合男性或男性優先,或者提高對女性求職者的要求;

拒收或者不看某壹性別求職者簡歷;

同等條件下,限制某壹性別求職者筆試、面試或者復試機會;

……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性別歧視違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在2019年2月,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進壹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

該通知對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作出了“六個不得”的規定:

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

1、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

2、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

3、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

4、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5、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

6、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