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2006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擴展數據
鄉鎮人大代表範圍介紹
包括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鄉鎮副鄉長、辦公室副主任、鄉級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機關部門負責人,各營(分場)黨委書記,營長(分場主任)等。,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工商建科科長、芳草湖農場工會副主席、芳草湖農場書記、主任)。
縣、縣級市的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縣建設副局長等。隸屬於地級市局,如市建設局法律事務副主任。
參考資料:
執行層面-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