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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的第四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 考試考核主要測試應聘者必需的綜合知識和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條考試分為公***科目和專業科目,每科分值滿分為100分。

職員崗位公***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科目為《管理基礎知識》;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公***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科目測試內容為本專業(行業)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工勤人員崗位公***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的部分內容,專業科目測試內容為本崗位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條公***科目測試及職員崗位專業科目測試,以閉卷方式進行。考試大綱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考試的命題、制卷、閱卷等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負責;具體考試考務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崗位的專業科目測試,由用人單位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內容並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崗位的專業科目測試,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內容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面試。考試成績公布壹周後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各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面試根據實際需要可采取答辯、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面試分值為100分,面試成績當場公布。面試成績未達到60分者,不得確定為體檢人選。

擬招聘崗位人數在10人以上的按1:1.5的比例、在10人以下的按1:2的比例,根據考試分數從高到低依次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達不到上述比例的,相應遞減招聘崗位人數。

第二十二條體檢。體檢人選按照實際招聘崗位人數等額組織。市屬事業單位擬招聘人員的體檢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擬招聘人員的體檢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體檢的項目、標準,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標準出臺之前,參照國家人事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執行。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前進行。

體檢人選根據筆試與面試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體檢不合格的,其缺額根據筆試與面試成績之和的高低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三條 考核。市屬事業單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有無需要實行崗位任職回避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以及具有碩士學位應聘主城9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的人員,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