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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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排放申報指南
壹.工作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環境保護法
2 .《排汙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3 .《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關於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2065 438+04號)
5.關於排汙申報和排汙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
6.關於調整本市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費改加費(2014)5號)
7.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調整排汙費標準有關問題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環保規[2014]527號)
二、申報對象
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申報登記的內容
《排汙申報單(試行)》分為基本信息申報和動態信息申報兩部分。基本信息的申報壹般包括企業法人、地址、聯系電話、主要產品名稱等。動態信息申報主要是指企業某壹生產階段的產品產量、汙染物排放量等與核定排汙費相關的信息和數據。
第四,網上申報流程
汙染者信息登記
有資格的
環境監測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汙染者申報基本信息。
環境監測機構審計
汙染者按月或按季度申報動態信息。
監督機構批準征收排汙費。
不合格/不合格
責令限期補報
有資格的
五、排汙申報和收集程序
汙染物排放單位
每個月或季度結束後7天內申報登記。
向上級報告
支票
環境監測機構對排汙單位申報的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進行審核。
給予懲罰
責令限期改正。
拒絕舉報
不合格/不合格
申報階段
按照國家規定免繳。
是
審計階段
審核後每月或每季度汙水排放量
不
直接批準並依法處罰。
拒報或者謊報的
按月或按季度計算確定排汙費。
核定
排汙單位實際月排放量的核定依據:
① ?導入自動監測數據
② ?輸入監督監測數據
③ ?輸入物料平衡數據
在收到排汙單位申報信息後20日內,應當向排汙者送達《排汙核定及排汙費繳納決定書》和《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並向社會公告。
反對
排汙單位應在7日內向環境監測機構申請復查。
在收到申請後10天內做出並送達審查決定。
排汙單位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商業銀行繳納排汙費。
盤帳
統計摘要
超過7日仍未按照規定繳納的,排汙單位應當自逾期繳納之日起15日內出具《限期繳納排汙費決定書》,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批準的收集階段
不及物動詞有關註意事項
1.取消年度預申報。排汙單位首次申報或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向負責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測機構提交相關《排汙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根據實際月度或季度排汙情況填寫相關《排汙動態申報表(試行)》,並於每月或季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測機構報告,提供相關排汙信息。
2.實行分類申報。排汙單位申報類型分為:(1)壹般排汙單位;(2)汙水集中處理單元;(3)專門的固體廢物處理單位;(四)鋼鐵企業;(5)施工單位;(6)小型第三產業;(七)畜禽養殖場。
(註:建設單位可以用“施工許可證號”登記企業信息,不用“組織機構代碼”。)
3.實行網上申報。排汙單位通過網絡申報汙染物,數據同步至排汙費征收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由主管環境監測機構審核確定。施工單位、小三產等難以網上申報的排汙單位,可填寫紙質表格,由負責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協助網上申報。
七。申報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基本信息時應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1)汙染物排放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壹式兩份);
(2)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及批復文件;
(四)排汙許可證;
(5)排水許可證;
(6)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計劃備案表和危險廢物委托處置協議;
(7)汙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2、動態信息申報還應提供以下信息:
(1)汙染物排放動態申報表(試行)(壹式兩份);
(2)報告期產品產量、原輔材料消耗的動態證明;
(3)動態報告期內的水費、電費復印件;
(4)動態報告期內燃料使用文件復印件和燃料檢驗報告復印件;
(5)動態報告期內汙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統計表或監督監測報告復印件;
(6)受委托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提供動態報告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信息。
(7)申報表格中排汙單位需要計算的數據,應提供該數據的計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