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國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為標準工作時間。
但由於生產和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並征得工會同意。但是,加班不是無限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延長壹到三個小時;
員工要求員工加班的,應支付1.5倍小時工資,不低於工資的150%。否則,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2.對於特殊行業,如鐵路、航空、郵電、勘探等。,有條件的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因此,對於特殊崗位,可以將工作時間調整為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