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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才引進政策

第壹條為積極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解決我市重大項目和關鍵技術問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高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大項目等領域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國內外某壹學科或技術領域的博士生導師或帶頭人;擁有專利、發明或特殊技術,處於國際領先水平或填補國內急需空白項目的人員;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外國知名專家學者;我市緊缺或急需的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第三條高層次人才服務方式

(1)擔任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大工程項目的技術或管理負責人;

(2)作為我市某壹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3)擔任我市行政部門辯護人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4)來我市講學或咨詢;

(5)在我市開展高新技術或新學科的學術交流和課程。第四條市人事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高層次人才的實際能力、水平和成果進行考核認定,出具考核函,作為聘任和兌現待遇的依據。第五條來榕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長期遷入戶口,免收城市增容費。工作時間短的可以不遷入戶籍,保證來往自由。第六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定居,用人單位可向市編委、人事局、勞動局申請特批,不受編制、增人名額、工資基金、高薪等限制。第七條高層次人才來蓉定居工作,其配偶、子女的工作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如果他們的孩子在中小學或幼兒園上學,教育部門應該優先考慮他們。第八條高層次人才來榮居工作,其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和本所協商解決,其住房面積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標準執行,由用人單位發給不低於1.5萬元的安家費。第九條高層次人才來嚴蓉工作,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補貼:學術帶頭人、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擁有專利、發明或特殊技術處於國際領先水平或填補國內急需空白項目的人員,每月50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每月200元;對來蓉工作需要支付工資的外國知名專家學者,由用人單位和對方共同商定,但不得低於國家外國專家局規定的工資標準。對誌願者,用人單位給予每天不低於100天的補貼。第十條來榕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向市科委申請科研資助,經市科委批準後,可獲得壹次性科研啟動資金2萬至5萬元;第十壹條設立引進人才專項基金。65438至0999年,市財政在原有基礎上追加撥款1萬元,專項用於招聘高層次人才和引進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高新技術項目,對引進我市高層次人才的單位進行補貼和獎勵,以及開展其他與引進人才相關的工作。第十二條引進外國知名專家、學者來蓉工作,聘用單位可向市人才引進辦公室申請資助國際旅費和部分生活費。引進國外著名專家學者項目經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申請有償使用引智專項資金或申請貸款貼息。第十三條對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高層次人才,應當酌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壹)成功將福州產品推廣到國外市場的,按雙方協議兌現資金或按稅後利潤1%至8%給予壹次性獎勵。

(二)開發新產品,三年內生產利潤最高可按壹年稅後利潤的3%至6%給予壹次性獎勵。

(3)對於自備項目,可在項目投產後三年內按最高壹年稅後利潤的10%至12%提取壹次性獎金。

(四)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應根據其效益的明顯程度,給予壹定的獎勵。獎金個人為上述報酬繳納的稅款,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允許高層次人才以其擁有的高新技術入股,總價最高可達公司註冊資本的30%。高層次人才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征收所得稅。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

壹是獎勵引進高層次人才。

(壹)從境外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A類、B類、C類的,落地後分別獎勵200萬元、654.38+0萬元、50萬元;2021福州市人才補貼政策、福州市人才引進細則及補貼詳情

(2)國內引進人才經認定為A類、B類、C類的,落地後分別獎勵654.38+0萬元、50萬元、25萬元;

(3)認定合格的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人才和福州市三級創業創新人才,分別享受人才共有住房產權份額654.38+0.8萬元、654.38+0.3萬元、654.38+0.8萬元,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租房補貼(共三年)。

二、給予引進的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獎勵。

(壹)對經認定納入我市“千人博士引進培養”人才計劃並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博士生,落地後給予30萬元獎勵,三年內等額發放。

(2)國內“雙壹流”建設高校、海外名校、國家級科研機構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來蓉工作,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落地壹年後,給予每個碩士3萬元,每個本科654.38+0.5萬元的人才獎勵。

三、給予被認定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稅收優惠。

各類企業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按其上壹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為5年。

四、給予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推薦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推薦人才落地後被認定為A類、B類、C類人才的,分別獎勵20萬元、654.38+萬元、5萬元。

五、給予新設博士後研究中心的企業和離站留站的博士後獎勵。

給予博士後研究中心新設立企業壹次性補助654.38+0萬元。對出站後繼續留在榕樹的博士後人員給予30萬元的人才獎勵,分三年發放。

六、多渠道籌集酒店式人才公寓

多渠道籌集酒店式人才公寓1000套,提供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租賃。租賃費由政府、用人單位、人才三方各承擔三分之壹。

七、允許各類園區企業自建人才公寓。

允許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前提下,以公租房形式申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人才公寓。安排不少於30%的工業園區生活設施用地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支持企業安排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7%的辦公、生活配套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建設符合條件並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目錄的人才公寓和人才周轉房,在用地、資金、稅收等方面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優惠政策。

八、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實行“三不限制”。

事業單位業余時間優先引進具有副高職稱或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以及具有碩士學位的急需緊缺人才。招聘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試考核的方式進行,不受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績效工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