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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知識:過時了——截止時間——2020年天津市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學

在歷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大家都認為教育法學比較難,因為專業術語和內容比較多,大家認為容易混淆的點也比較多。所以這次給大家分享壹些教育法維權途徑的時間限制。眾所周知,這種知識本身並不難,但是容易讓大家記憶混亂。通過這次分享,希望對考生備考有所幫助!

首先大家要有壹個認知。當我們談到教育法時,就涉及到我們教育領域的救濟渠道。法律救濟的渠道多種多樣,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調解渠道。其中,在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中,最重要的渠道是行政渠道,而在行政渠道中,我們通常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所以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是教育法的重點內容。關於行政申訴,主要是針對我國的兩種特殊救濟制度?教師投訴制度和學生投訴制度的考察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們知道教師投訴和學生投訴在程序上是壹致的,包括提交、受理和處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投訴的處理必須在30日內處理,而學生投訴制度暫時不完善,主要是因為每。

行政復議針對的是外在的行政行為。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首先是在復議範圍內通過行政復議渠道獲得權益救濟。基於行政復議範圍內的行政行為,要依法進行行政復議以獲得權益救濟,必須經過立案、受理、處理、決定、送達五個環節。這五個環節涉及到壹些時限問題,很多情況下容易被大家混淆。我們將為您整理如下:

首先,申請人對外部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什麽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除非有特殊規定。

其次,在相關侵權人提出申請時,由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是否受理。《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再次,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受理申請時,需要對事件進行處理,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最後,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有時,如果申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是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總結的教育法律救濟中的壹些時限,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最後祝妳早日圓教師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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