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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壹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