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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

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原料、廢輕化原料、廢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供銷社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縣、區供銷社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商務、環保、市容、財政、房產、土地、稅務、經貿、科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並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範。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節約使用,保護、積累和銷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第七條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支持和鼓勵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實現規模化經營。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條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和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中和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的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九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工商、土地等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內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網點的設置。第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工商、公安、質監、市容等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第十壹條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應當征求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200米範圍內以及城市主次幹道兩側,不得設置再生資源回收場所;已經建立的,要逐步遷出。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

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的場地;無法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由縣、區主管部門與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地和位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其選址、場所、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範提出意見。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體系、重要廢舊物資集散市場和再生資源處理中心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合格投標人少於3家的,可以通過協商確定投資經營者。第十五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註明是否將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納入經營範圍。

個體工商戶和經營範圍不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不得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