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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成電價和電費

為鼓勵居民參與電力錯峰填谷,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NDRC價格[2065 438+03]25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NDRC價格[2065 438+04]16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華北地區清潔取暖價格的通知》

壹、家庭分時電價政策

(1)實施範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直接向城鄉居民抄表收費。

(2)時間劃分。高峰期8:00至22:00,低谷期22:00至8:00;采暖期為高峰8:00-20:00,低谷20:00-8:00。

(3)電價標準。在現行階梯電價標準基礎上,高峰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3元(含稅,下同);谷段電價降低0.17元。即第壹峰谷電價0.5769元,谷電價0.3769元,第二、三峰谷電價在第壹峰谷電價基礎上分別提高0.05元和0.3元;其中,采暖期低谷電價由0.17元調整為0.2元。即第壹檔峰谷電價0.5769元,谷電價0.34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加價標準不變。

二是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分時電價政策

(1)實施範圍。國家電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在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樁。

(2)時間劃分。高峰期為8時至22時,低谷期為22時至次日8時。

(3)電價標準。在現行電價標準(每千瓦時0.555元)基礎上,峰谷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17元;谷段電價降低0.17元。即峰谷電價0.725元,谷電價0.385元。

三。其他事項

(壹)居民家庭和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分時電價政策,由居民用戶自願選擇,電網企業免費更換分時電能表。調整後的電價政策從申請的次月起執行。執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以年度為周期,壹年內不得調整。不選擇的,仍按原方式計價。

(2)本通知所稱采暖期是指每年10月的11至次年3月的31。

(三)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反映。

上述電價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關於峰谷居民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易發[2017]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