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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門鎮透析有哪些社會救助?

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社會救助體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市城鄉壹體化步伐、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必由之路。為進壹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救助體系的意見》(鄂法正〔2006〕7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建立城鄉壹體化社會救助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

我們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鄂州為目標,以優化整合救助資源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各類社會救助體系為重點,以救助體制機制創新為保障,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 努力構建城鄉壹體化、組織網絡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現代化的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提升我市社會救助工作整體水平,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需求。

二、工作目標

到2010,力爭在全市建立起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災害、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補充,政府責任明確、社會參與廣泛、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管理科學、制度規範、運轉協調、網絡健全、資金多元、保障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覆蓋所有城鄉困難群眾。

三、基本原則

(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地各部門要把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作為重要職責,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強化責任,調動社會力量,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

(2)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救助制度要面向各類貧困人口,覆蓋城鄉,體現城鄉特色,做到政策逐步統壹、標準銜接、工作整體推進、城鄉協調發展。

(3)整合資源,優化配置。要圍繞統壹、高效、便捷、科學、協調的目標,統籌政府部門、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統、各部門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設施等資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會捐贈等融資渠道,形成黨政領導、部門協作、民政協調、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多元籌資、統壹救助的格局。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財政支持能力、貧困群眾基本生活相適應,力求標準科學、水平適度。

(五)廣覆蓋,不留空白。要把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人口納入救助體系保障範圍,實行動態管理,盡可能幫助他們,不留缺口。

第四,救援系統

(壹)城市低保

1,救助對象

在市轄區常住,持有城鎮居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

2、救援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 *共同生活的城市家庭戶數×(城市低保標準?* * *共同生活家庭月收入/* *共同生活家庭數)。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85元,各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65元。

3.救援部門

民政局。

(二)農村低保

1,救助對象

在市轄區常住,持有農村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包括: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扶養人的農村居民(簡稱“三無”,即分散供養的五保戶);

(二)主要勞動力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喪偶子女家庭;

(3)無子女、女兒出嫁特別困難、無贍養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孤寡老人;

(四)主要成員患嚴重疾病喪失基本勞動能力,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五)無勞動能力或者勞動能力低下的癡、傻、盲等殘疾人;

(6)因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家庭;

(7)其他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村居民。

2、救援標準

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70元,實行分類保障。即:壹類(重點對象)享受全額70元/月(每個孤兒100元/月);ⅱ類對象(特困對象)35-60元/月;三類(壹般對象)任平15-30元/月。

3.救援部門

民政局。

(3)醫療援助

1,惠民醫保

(1)救助對象

市民政部門確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援助的內容

參保人在惠民醫院和惠民醫療窗口,享受“十免十減半”待遇。“十免”即免除門診掛號費、門診會診費、門急診觀察費、肌肉註射費、靜脈輸液費、住院費、住院空調費、普通血液檢查費、尿液自動分析費、大便常規檢查費等。“十減”即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床位費、住院護理費、x光透視費、心電圖檢查費、腦電圖檢查費減半收取。

在惠民醫院住院和市外轉診的起付標準為100元(無“三無”起付標準);壹個自然年度內,特殊慢性病住院和門診補助之和最高為20000元。

參保人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保住院條件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60%報銷。

參保人員患癌癥、腎移植、慢性腎衰竭透析等三種特殊慢性病的,門診費用給予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為:癌癥150元/月;腎移植耐500元/月;腎衰竭透析600元/月。

對參保人員實行定點對口轉診制度。轉中心醫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保住院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50%報銷;轉院至省級人民醫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40%報銷。

(3)救援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救助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參加新農合。

(2)援助的內容

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因病住院,住院期間可獲得包括醫療費、床位費、手術費、材料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治療搶救輸血費、常規檢查、常規治療費等在內的補償。最高住院線2萬元。具體救助內容和標準按照《鄂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3)救援部門

市衛生局。

3.對窮人的醫療援助

(1)救助對象

(壹)持有本市社會救助證的城市低保對象(含福利機構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低保對象(含福利機構供養的農村“五保”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

②本市優撫對象;

③城鄉低保邊緣人群;

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對象。

(2)援助的內容

(1)資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資助城市“三無”對象和城市低收入對象參加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保險;

(3)城鎮居民、農村“五保”對象、農村居民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惠民醫療保險報銷,個人負擔部分再次按比例給予適當救助;

(四)對患重大疾病且不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市惠民醫療保險報銷待遇的城市“三無”對象、城市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給予定點救助;

⑤對城市福利機構供養的城市“三無”和農村供養的“五保”給予常見病定量醫療救助;

⑥對城鄉患重大疾病、醫療負擔過重的人員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⑦對社會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給予有限救助。

(三)救助標準

農村居民、“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部分全部由醫療救助資金資助。

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時,在享受城鎮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待遇後,個人實際按比例承擔部分救助。全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不超過1萬元)。

對患有嚴重慢性病且當年未享受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報銷待遇的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為: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每年不超過600元,城鄉二類低保對象不超過400元,其他救助對象不超過300元。定額救助壹般以門診(購藥)卡的形式發放,特殊情況下也可發放現金。重大慢性病由民政、衛生部門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城鄉低保邊緣困難人員患重大疾病,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他們可以參照醫療救助對象救助辦法,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給予壹次性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標準壹般不超過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的6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元。特殊情況確需報市政府批準的,但最高壹般不超過5000元。

流浪乞討人員住院救助按50%的標準執行,每人每次不超過800元,全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

(4)救援部門

民政局。

(4)教育援助

1,救助對象

(1)農村貧困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含三農);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孤兒;

(三)市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對象。

2、救援內容

(1)三區、葛店開發區農村義務教育免雜費標準為:小學85元/生/期,初中135元/生/期。

(2)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課本費免除標準為:小學35元/生/期,初中70元/生/期。

(3)街道辦事處義務教育階段農村戶籍學生和城鎮居民免學費標準為:小學105元/生/期,初中170元/生/期。

(4)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150?300元/生/年。

(五)非義務教育階段符合救助條件的學生,由學校從擇校費中提取10%設立的貧困生資助資金解決。

(6)對考取省重點高中的貧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補助生活費2000元;對考上大學的貧困家庭子女,每人壹次性救助1,000-3000元,貧困家庭還可額外申請每月80-1,500元的生活補助;對就讀職業中學的農村家庭子女,每年給予每人1.500元的生活補助。

3.救援部門

市教育局和民政局。

(5)住房援助

1,城市住房援助

(1)救助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均住房低於10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2)援助的內容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現金補貼的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對已租住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下同)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三)救助標準

對通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面積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確定。

以租金核減形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租金核減標準由住房產權單位按承租公有住房現行租金的50%執行。公房租金減免暫由房屋產權單位承擔。

城鎮“三無”人員無房,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全部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實施集中供養。

(4)救援部門

市房地產管理局、民政局。

2.農村住房援助

(1)救助對象

(1)已享受農村低保且無房或住在茅草屋(含因災毀壞的房屋)和經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為危房的低保戶。

(2)因災倒戶。即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而無法居住的人員,或急需搬遷且無自救能力的人員。

壹類農村低保戶(即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住危房或無房,全部由鄉鎮福利院供養。

(2)救援方法

根據救助對象住房的實際情況,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通過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置換和租賃等方式實施救助。

(三)救助標準

新建和改建住房計算標準:1-2戶40平方米;3-5戶60平方米;6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房子都是磚混或者磚木結構的平房。市政府按180元/平方米給予新建戶補貼;維修住房,平均每戶補貼4000元。

(4)救援部門

民政局。

3、保障性住房救助

(1)救助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7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00元;未購買房改、經濟適用住房和未參與集資合作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標準

每套60平方米,不高於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70%。

(3)救援部門

市房地產管理局。

㈥就業援助1

1,救助對象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a類和b類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2007年底前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壹年以上的人員;有兩個以上下崗職工的家庭和“零就業”家庭,有勞動願望和勞動能力;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2、救援內容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可以在指定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助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創業技能培訓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有勞動願望和勞動能力的2人以上下崗失業家庭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可享受公益性崗位優先政策,享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的崗位補貼。

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可以到指定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助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創業技能培訓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轉移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在指定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助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創業技能培訓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3.救援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7)就業援助

1,救助對象

扶貧工作建檔立卡的中青年農民(16-45周歲);貧困戶復員軍人;扶貧開發重點村的村幹部和能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的骨幹。

2、救援內容

重點做好受助對象就業前的職業教育和創業培訓,解決他們就業創業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補貼標準根據受助人員培訓專業、培訓時間等因素確定,人均600元。

3.救援部門

市扶貧辦。

㈧就業援助3

1,救助對象

具有我市農村戶口,年齡16-45的農村勞動力。

2、救援內容

大力實施“陽光工程”,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前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就業技能,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補貼標準根據受助人員的培訓時間等因素確定。補貼20-30天123元/人,31-60天300元,60天以上500元。

3.救援部門

市農業局。

(9)救災

1,救助對象

(1)因自然災害需要緊急救助的困難對象;

(2)因重大事故需要緊急救助的困難對象。

2、救援內容

(1)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確保災民生命安全。

(2)落實救災資金,安排災民基本生活。通過借用公房、搭建帳篷(含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轉移群眾有臨時住處,做好臨時安置點治安防範工作;按照每人每天不低於1公斤糧食、2公斤蔬菜和1.5公斤食用油的標準,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為缺少的災民提供衣物、棉被,做好防寒保暖工作;確保受害者有幹凈的飲用水;確保受傷災民得到及時救治,做好災後疫情防控工作。

3.救援部門

民政局、市衛生局;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10)法律援助

1,救助對象

農民工、貧困勞動者、重點優撫對象、貧困家庭等弱勢群體,以及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

2、救援內容

(1)民事和行政方面: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因見義勇為主張民事權益。

(2)刑事方面: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辯護人、代理人的。

(3)農民工申請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

3.救援部門

市司法局。

(十壹)水、電、氣等社會公用事業救助。

1,救助對象

城市低保戶。

2、救援內容

水價補貼每戶每月1元;每月50千瓦時以內的電量只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不再單獨漲價;每戶每月免費提供2立方米天然氣。

3.救援部門

市建委(玉泉自來水公司)、市物價局(鄂州供電公司)、管道天然氣供應商(鄂州安泰天然氣有限公司)。

(12)其他援助

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從構建和諧鄂州的大局出發,主動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城鄉居民邊緣群體等困難對象的社會救助工作;工商、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貧困人口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開辟創業新途徑;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對困難群眾的走訪慰問活動,特別要解決好節日期間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確保各類社會救助和救災款物及時送到困難群眾手中。

(十三)救助內容和標準的調整。

市政府根據國家政策、物價指數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救助內容和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

為切實建立、完善和落實上述救助制度,力爭到2010年實現全市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鄉壹體化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必須共同努力,為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壹)完善組織體系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成立鄂州市城鄉壹體化社會救助體系領導小組,統壹領導和協調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包括民政、發展改革、勞動、教育、衛生、扶貧、建設、稅務、司法、財政、審計等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及時準確掌握城鄉困難群眾情況,了解城鄉困難群眾救助需求,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救助措施,為困難群眾建檔立卡,規範管理;承擔城鄉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救助、大病醫療救助、農村貧困人口住房保障和部分貧困人口教育救助。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定城鄉社會救助扶持項目,優先支持貧困群眾發展生產、脫貧致富和危房改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城鄉貧困人口就業援助政策並提供就業和再就業服務,積極幫助貧困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教育部門負責落實對貧困學生的幫扶政策和指導服務,落實“兩免壹補”優惠政策,防止學生因貧輟學。

衛生部門負責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惠民醫保服務和社區衛生服務。

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落實城鎮貧困人口住房救助政策,對農村貧困人口建房和災民恢復倒塌房屋給予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城鄉貧困人口稅收減免政策。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為貧困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協調和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各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二)完善運行機制

1.嚴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救助對象申請、服務站(社區、村組)受理、初審、上報、鄉鎮審核、區、街道辦事處職能部門審核、市級職能部門審批的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救助工作統壹、高效、有序。

2.完善組織網絡,搭建服務平臺。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歸口管理,搭建窗口外基層社會救助服務平臺,統壹受理城鄉居民救助事務和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社會救助事務,整合資源,提高效率。要通過公開招聘、加強培訓等措施,建立精幹、高效、廉潔、敬業的社會救助工作隊伍。要完善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為骨幹、鎮(街道)為基礎、服務站(社區、村組)為支撐的社會救助組織網絡體系,不斷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

3.建立檔案,完善信息網絡。要建立和規範社會救助對象檔案和各類統計報表,逐步建立城鄉各類困難群眾基礎信息庫,形成市、區(街道)、鎮、社區(村委會)四級縱向連接、部門橫向互聯的統壹高效、安全完整、規範透明、便捷優質的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為政府決策、數據查詢和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3)保證資金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為輔、對口幫扶為補充、分級負責的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市、區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福利彩票籌集的公益金主要用於城鄉社會救助。要整合民間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捐贈的集中管理,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不斷拓寬救助資金的籌集渠道。財政部門要對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社會救助資金落實到每壹個救助對象。

(四)整合社會資源

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結對幫扶、慈善救助、愛心超市、為城鄉貧困群體送溫暖等活動。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群眾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不斷完善幫扶長效機制。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幫助困難群眾的良好社會氛圍。

(5)嚴格監督和評估

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定期檢查、群眾評議、專項審計、年終評估、全過程監督的評估機制,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效果評估和政策檢查評估。要開展“陽光救助”,公開救助政策、程序和對象,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要實施科學救助,加強對受助人員收入的登記和核實,對其生活狀況進行評估,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要依托相關金融網點,實行社會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要堅持以人為本,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讓困難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社會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