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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和市場監管作用。

第六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反映其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

第七條國家建立統壹、開放、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壹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情況。

第四章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第二十三條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自己的基本情況和與求職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單位基本信息、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服務期限、就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招聘或者提供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措施、應急預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管理招聘中的各項活動。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