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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輔警有什麽區別?

交警、輔警、輔警都是公安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但他們的職責、權力、身份都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交警

交通警察,全稱交通警察,是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調查的警察。他們有執法權,可以處罰交通違法行為,包括罰款、扣分甚至暫扣駕照。交警的職責範圍很廣,除了日常巡邏、指揮交通外,還需要處理交通事故,調查事故原因,根據調查結果依法處理。此外,交警還需要參與交通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改善交通狀況的建議。

第二,警察

警輔即輔警,是公安機關聘用的編外人員,主要協助交警進行交通管理。他們通常沒有獨立的執法權,但可以在交警的指導下參與壹些輔助交通管理工作,比如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等。警務協管員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交警的工作壓力,使交通管理更加高效。

第三,輔警

輔警,即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招聘的非人民警察人員,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輔警職責廣泛,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交通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等。輔警和警察類似,沒有獨立的執法權,需要在警察的指導下工作。

總而言之:

交警、輔警、輔警在公安交通管理中有各自的職責和作用。交警有執法權,負責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協警和輔警是協助交警進行交通管理的重要力量。他們雖然沒有獨立的執法權,但在交警的指導下,可以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7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2條規定: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