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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到攪拌站撞死人,司機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因駕車前往公司造成交通事故的,屬於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行為人個人而言,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造成壹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將被判刑。不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進行民事賠償,並給予罰款、記分等處罰。

駕駛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吊銷:

(1)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五)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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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