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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壹輛50人大客車墜入水中,10多人失蹤。司機會被判刑嗎?怎麽補償?

司機已被控制,判刑概率極大,要承擔賠償責任。

河北石家莊葉靜集團壹輛通勤客車翻入河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6月11日早上7點,壹輛載有51人的通勤公交車在滹沱河王牧大橋翻車落水。截至目前,已確認13人遇難,1人失聯。在獲救的員工中,

雖然公交車上的員工屬於專用組,但據壹位員工介紹,由於員工人數增加較多,車輛購買延遲,所以臨時租用了壹輛公交車。司機對路線的不熟悉也可能是悲劇發生的原因之壹。

說到事故責任,相關部門還在做事故認定,但從幾個方面的綜合信息來看,司機難辭其咎:

首先,事發地附近正在建橋,涉事司機走了壹條岔路,之前勉強可以通行,但最近幾天河水上漲,水面高於路面。據說事發前交警部門已攔下涉水車輛,其中兩輛選擇繞行,但通勤車不顧阻攔執意通過,導致悲劇發生。

然而,在新橋建設期間,這條通道沒有完全關閉。附近村民說,只有洪水往上遊排,路面才會被水覆蓋,平時也有安保人員專門值班,以免發生意外。而且很早以前,縣政府就批準新橋在施工期間全面斷橋,需要經過此區域的車輛優先繞行S241。

從這個角度看,旁邊的人行道並沒有完全封閉。通勤司機應該知道路面經常會溢出,但沒想到7點多路面就溢出來了,更何況涉水會導致車輛側翻,還是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於自信,或者對路況判斷失誤,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司機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目前,肇事司機已被控制,事故責任仍在調查中。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和以往的案例,肇事司機很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

雖然兩個罪名不同,但是處罰程度基本相同。從目前的經濟損失和傷亡人數來看,司機很可能面臨最高7年的監禁。

當然,這兩個罪名最大的特點是“非主觀故意”,或者說非故意死亡。死亡原因在於對路況的誤判或對駕駛技術的過度自信。“非主觀故意”很重要,這是司機不會“保命”的重要原因。

比如2020年,鄭州壹個出租車司機拉了壹個醉酒乘客。因為昏迷不醒,司機下車就走了,但是乘客沒有及時離開,被車壓死了。事後,出租車被控“過失致人死亡”,最終被判5年有期徒刑。

有壹種極端情況,司機可能被判死刑,但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

比如司機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心理主觀,想把車“開進河裏”。如果存在主觀故意,那麽就不能簡單地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等待他的,是故意殺人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危害公共安全,最嚴厲的懲罰都是死刑。

綜上所述,對於司機將面臨怎樣的處罰,目前還無法給出具體的答案。關鍵要看對司機的調查,看他在這起事故中是否有“主觀故意”的行為,這是他是否需要“償命”的重要依據。

受害者能得到什麽賠償?受害者能得到的賠償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事故發生在上班路上。根據《社保法》相關規定,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或者死亡,屬於工傷或者因工死亡,由社保基金負責支付醫療費、壹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等相關費用。而社保基金的賠付是延遲的,優先賠付來自車輛保險:

二是車輛保險,包括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按照目前的賠償標準,每個遇難者的死亡賠償標準在百萬左右,13遇難者的總賠償金額應該在10萬以上。商業保險的保額估計不能完全覆蓋。

三是來自涉事司機。無論涉事司機最終被判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傷者或其家屬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都難逃司機的賠償責任。

寫在最後:綜上,司機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最輕的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兩項罪名最高刑期為7年;如果事後調查認定司機主觀故意,那麽如此重大的傷亡事故必然會被判死刑。當然,司機主觀故意的概率極低,我們更願意相信這是壹次誤判的事故。

至於賠償,無論是來自司機、社保還是保險公司,在寶貴的生命面前都顯得有點微不足道。

這個悲劇也提醒了司機們,壹定要安全駕駛,遇到路況不明的道路要提前繞行,不要大意,不要盲目自信自己的駕駛技術!

對,交通肇事罪,刑法規定三年到七年。

關於賠償,是有標準的,每個人幾十萬。司機買不起,估計有保險。另外,企業可以補償,敬業是壹個大群體。

就是人死不能復生,還是不要發生的好。橋的兩端都要封鎖,禁止通行。

“13死亡1失聯”河北壹司機強行渡河。司機會被判刑,可能的罪名有三個,分別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判處死刑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我個人認為司機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

這些罪名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時司機的主觀心理。

如果故意把車開上橋,放縱或者追求造成乘客死亡的後果,這就是故意犯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會被判處死刑。

如果在作案時,司機應該已經預見到將車開到橋上會導致車進水,但他相信自己可以快速過橋,不會造成人員傷亡。這就是過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

據介紹,事發前,交警對該車輛進行了攔截。當時有三輛車試圖通過王牧大橋,另外兩輛車繞行,這輛車堅持要通過。

車輛之所以堅持通行,是因為附近村民曾說,最近下了壹場強降雨,上遊水庫放水,導致滹沱河水位上漲。事發前,該橋路段被管制,不允許通行,很多車輛,尤其是汽車,基本都繞過旁邊的舊橋。走舊橋的話,需要走村子周邊的老路,大車可能不好進。因此,肇事車輛選擇走王牧大橋涉水過河。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果司機不走王母橋,大車需要繞行,路不好走。司機主觀上並沒有追求或者讓人家死的心理,只是為了少走彎路,多走幾條路。主觀上應該是過於自信的過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機還需要賠償傷亡人員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這將是壹筆很大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並對因曠工而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不僅包括過去的醫療費用,如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還包括未來的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主要有病歷(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明細清單、收據、診斷證明等。以後的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用可以在以後實際支出後單獨起訴。

2.失去的時間。誤工費包括:工資、經費、津貼、班費等。壹般需要出具工作單位的誤工證,醫院出具的工資表和休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參照同類行業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需要護理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如果護理人員有收入,護理費=誤工費;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當地同級護工報酬標準x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x護工人數(原則上1;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4.交通費用。需要提交實際運輸費用單據。

5.營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營養費的確定基於兩個方面,壹是受害人的殘疾情況,二是醫療機構的意見。傷殘需要護理鑒定傷情,需要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註明加強營養。營養費用補償標準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

6.住院夥食補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7.傷殘賠償。傷殘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殘疾輔助設備。受傷的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準備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產普通器具費用計算。

9.受撫養人的生活費。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家庭情況證明、戶口本、被贍養人戶籍證明。

10.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

第壹,司機肯定會被判刑。由於司機的粗心和判斷失誤,強行通過了危險區域,造成了13人死亡,1人失聯的嚴重交通事故。司機對事故負全責。這種行為至少要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法律規定,至少要判3-7年有期徒刑。

第二,這起特大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應該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a、企業按照工傷賠償死傷者,屬於工傷的責任範圍,因為這些員工處於上下班期間。這樣死亡的人可以在企業獲得工傷賠償,每個人可以獲得幾十萬元的賠償。

b、如果車輛已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且車內乘員已自行購買意外險,保險公司將在保額內進行賠償。

C.對肇事司機的民事賠償。這個補償有點難。因為是嚴重的交通事故,人員傷亡比較多,可能需要通過訴訟打官司,法院會根據司機可能拿出的賠償金額進行分配。

d、由於這是壹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影響較深,政府主管部門也可能承擔管理責任。為了安撫死者家屬,政府部門可能還會拿出壹點撫恤金安慰死者家屬。

總之,安全生產重於泰山,壹定要把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