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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等法律》。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擴建、養護和大修。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設施、通航建築物(構築物)、船舶水工建築物和支撐系統及其附屬和輔助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計咨詢、試驗檢測、施工監控等工作的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第四條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平臺作用,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和配合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阻撓和拒絕。第二章質量管理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將公路水運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試驗檢測、施工監測等單位。

高等級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和其他技術復雜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咨詢單位進行設計咨詢。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設計全過程質量控制,根據用地環境、工程、水文地質、施工等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便於施工的原則,選擇最佳設計方案。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者新設備的橋梁、隧道、港口和公路水運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應當對施工組織和施工監控內容提出具體要求。第九條設計咨詢單位應當堅持節能減排、合理控制成本的原則,按照規範要求對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提出合理的優化意見,並對結構復雜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設計校核。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委派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監理人員對公路水運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當工程監理單位選定的監理人員不稱職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制定工程監理細則,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施工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第十壹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結構復雜的橋梁、隧道、港口,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者新設備的公路水運工程,或者設計文件中要求進行施工監測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施工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公路水運工程的特點、水文地質條件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監測方案,並報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必要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監控方案進行評審。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監控計劃實施施工監控工作,參與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處理,及時提出科學的施工控制措施,確保公路水運工程順利實施,實現施工監控目標。

施工監測單位應當保存相關施工監測資料,並按照施工監測合同的約定發送給施工單位。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標準化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和環境資料,編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監理負責人批準。

未經項目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施工單位不得在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中使用或安裝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