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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壹汽大眾很快就來我們學校招聘了,請問體檢的時候需要檢查兩對半嗎?有小三陽,但是肝功正常,會要嗎

為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公平就業權利,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

記者日前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全省將針對該通知,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勞動者如果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用人單位違規,可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就業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公民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醫療機構不得在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除國家允許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在健康體檢時除受檢者本人要求外,不得檢測乙肝項目,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用、聘用或辭退、解聘。

如果是特殊行業,確實需要在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要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衛生部批準後方可進行相關檢測。

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單位不得擅閱他人乙肝體檢報告

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還規定: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要密封,由受檢者本人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如果醫療衛生機構或醫護人員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要給予批評和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用人單位違規對勞動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糾正、制止,並按照《就業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壹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舉報違規用人單位

為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公平就業權利,吉林省將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將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對以往的政策進行清理,凡與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規定不壹致的文件都要進行修改或廢止。

吉林省已要求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用人單位違規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勞動者可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專線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