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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徽商會章程

第壹條本商會的名稱為江蘇省安徽商會(英文名:安徽商會江蘇省)。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在蘇企業的安徽籍公民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弘揚徽商,構建和諧商業,服務蘇皖,造福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團結所有在蘇安徽企業,誠信立業,樂享資源,參與蘇皖兩省經濟建設,做好蘇皖對接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商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徽商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在蘇企業參與社會公益和光榮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盡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組織成員充分發揮整合優勢和群體優勢。吸引更多的安徽企業和商人來江蘇發展,為蘇皖兩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地方性法規,促進江蘇、安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壹體的道路,把商會建設成為具有蘇皖特色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江蘇省安徽商會接受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領導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江蘇省安徽商會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央路231號。第六條走訪會員企業,征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解決問題。

(壹)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同發展,樹立安徽企業在蘇良好形象;

組織業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觀念,為會員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的交流合作。

(二)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和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和刊物,傳達中央、江蘇省、安徽省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務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會議工作動態,介紹江蘇省、安徽省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發布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3)組織江蘇、安徽的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安徽企業家在江蘇的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力,提高會員企業和安徽企業家的知名度。

(四)開展皖蘇橫向經濟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聯系海內外安徽工商界人士來蘇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經濟技術合作橋梁和紐帶作用,為蘇皖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5)加強在蘇企業徽商黨組織、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購票、商標註冊等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相關評比活動。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第七條商會應當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安徽籍和安徽企業在江蘇設立的法人企業,以及安徽企業駐蘇機構;

(二)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商會,執行商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企業應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商會秘書處簽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

(3)優先考慮本商會提供的所有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卡,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卡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壹年。會員壹年不參加活動或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出,並在商會網站和報紙上公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或延期換屆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江蘇省民政廳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任期四年,因特殊原因可延長壹年。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幹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幹人,執行理事若幹人,理事若幹人,顧問若幹人,監事會主席壹人,副主席壹人,監事會成員若幹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接受監事會主席對商會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十三)領導商會各類機構的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的創始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滿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首任會長,會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條本會首任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負責商會的人、財、物管理;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討論和部署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六)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

本協會設有監事會,壹般由五名成員組成,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商會會員違反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

(六)監督商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實施。

第29條顧問

商會聘請若幹顧問,原則上由黨政軍的老領導、老同誌擔任,由會長聘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提出建議;

(三)幫助商會解決問題;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和組織年度活動。第三十條商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員繳納的年度會費;

(二)企業和個人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商會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商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1)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購置費、印刷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2)差旅費;

(三)辦公室租賃費、水電費;

(4)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福利費;

(五)會議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會議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六)商會組織的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費用;

(七)與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發改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商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後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應在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商會向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江蘇省安徽商會第壹屆第壹次會員大會於2011 1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