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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之爭後,各團體如何挽回被剝奪的“姓名權”?

H.曾經叱咤亞洲的“韓流鼻祖”O.T,當然萬萬沒想到,當有壹天五個人再聚在壹起,想要有個名字,會打起官司來。

7月2日,《少年之2065 438+09 High-Five》h . o . t . 2065 438+09演唱會首輪開票,6.6萬張門票7分鐘售罄。

然而,就在演唱會開票的當天,韓媒報道稱,“H.O.T”商標所有人、前經紀公司SM娛樂公司前代表金將向法院申請禁止“2065 438+09 High-five Of tenders”演唱會。

這並不是金第壹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H.O.T也推出了組合演唱會。當時,由於未能獲得金的授權,演唱會被迫臨時更名為“少年擊掌”。

然而,即便如此,組織者和策劃這場現場演唱會的前H.O.T .成員,仍然在演唱會結束後被金起訴。原因是他們在演唱會宣傳時大量使用了“H.O.T”的名稱和logo,侵犯了商標權。

就目前情況來看,今年的演唱會還是會如期舉行。但即使有如此火爆的成績,圍繞著“韓流鼻祖”的“H.O.T”這個難以啟齒的字母依然是壹個心結。

在韓國,這種團內成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後的糾紛從來不是個例。

東方神起之後!前成員樸有春,金在中和金蘇君離開SM娛樂,JYJ成立了。野獸樂隊成員尹杜軍、龍俊亨、梁耀燮、李起光和孫東雲取消了與CUBE Entertainment的合同,成立了另壹個樂隊HIGHLIGHT。CUBE Entertainment甚至發出官方立場,決定以僅存的成員張炫勝帶領兩位新人重組BEAST,但張炫勝本人否認,重組不了了之。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組合是保留名字的另壹種選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孫對《音樂商報》表示,如果雙方達成協議,花錢就能解決問題。雙方可以通過合同轉讓商標。

比如韓國的“長壽組合”神話(?/神話)與SM娛樂解約後,是組合成員決定購買組合名稱的商標權,組合的“神話”得以延續。

這樣的問題在中國不在少數。去年爆出S.H.E與華研國際合約到期,成員未經公司允許不能再使用團名的消息,隨即傳出。很多粉絲無法接受,陪伴他們青春的女團無法繼續,甚至解散。

除了組合國內外成員因為與經紀公司解約而失去的組合商標,藝人藝名被公司註冊或藝人實名被不知名品牌註冊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去年,鄧紫棋與蜂鳥音樂解約,藝名“鄧紫棋”和英文名“鄧紫棋”被公司註冊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關心此事的網友紛紛發聲,認為經紀公司的做法“太不人道”,而鄧詩穎能否繼續使用藝名“鄧紫棋”的結論也在大家心中留下了問號。

音樂財經(ID: musicbusiness)從中國商標網網站信息了解到,“鄧紫棋”及其英文名“鄧紫棋”已被包括其經紀公司在內的公司註冊了24個商標。商標的種類包括健身器材、服裝、鞋帽、教育娛樂等。

事實上,對於經紀公司來說,為藝人註冊商標最重要的目的是在藝人曝光率高的環境下,有效保護商業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以及公司和藝人的知識產權。

從商標註冊的機制來看,註冊商標需要作為經營主體來申請。雖然個別藝人也可以把自己的名字註冊為商標,但如果想把商標握在自己手裏,這是壹個需要權衡的事實。文化娛樂行業律師趙誌功律師向音樂商業(ID:音樂商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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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簽約藝人的商標幾乎都在公司手裏。妳不給公司,公司就不願意提拔妳。這是壹種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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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在很多藝人都選擇自己開工作室,這樣所有的權利都可以掌握在自己手裏。

如果要處理藝人和公司在商標權上的利益,無論是通過法律途徑還是以合同的形式,都是業界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當然,最好的辦法是藝人和公司坐下來協調。

以下是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孫和文化娛樂行業律師趙誌功的獨家專訪: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為什麽這樣的註冊名稱和商標會層出不窮?

孫:雖然自然人也可以註冊,但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部門規章,商標局註冊商標必須有經營主體。如果公司註冊的名字明顯是自然人的名字,我也沒必要在場。不管是不是人名,根據申請文件,只要不與同類商品上已有的商標沖突即可。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障礙。

中國許多著名的體育和娛樂明星,如姚明和易建聯,都註冊了。最著名的案例是前兩年的喬丹案,壹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完全支持喬丹在美國的訴訟請求,只是部分支持。如果恰好在國內註冊使用在體育用品上,那顯然是打著名人的光,屬於“搭便車”行為。

趙誌功:首先是兩個法系。壹個是商標權和商標法所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姓名權所在的另壹種民事法律制度。這是兩個完全獨立且平行的法律體系。

這種情況在中國很普遍,不僅是藝人,各行各業都是如此。這些註冊公司很多存在於國內壹些沿海城市,某種程度上也形成了壹個產業。

雖然叫先占,但不能說他們壹定是惡意的,是錯誤的。實際上,他們是在用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自己在法律下的商業預測從事壹種投機生意。

在音樂公司裏,有藝人用真實姓名作為藝名進行活動的情況。這時候藝人的姓名權和商標是重疊的,經紀公司從商業合作的角度出發,有權將藝人的名字註冊為商標。

藝人是公司的“資產”,公司必須保證藝人的名字是唯壹的、專屬的產品,是不會被他人侵權和抄襲的商標。

藝人和經紀公司的業務合作會簽訂具體的藝人經紀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經紀公司想註冊商標,商標局會給它很大的機會,因為他們有利害關系,不屬於搶註。搶註是指與藝人無關的人將自己的名字註冊為商標。當然,如果他能證明自己和這個名字有壹定的聯系,在初步公告階段沒有收到任何異議,他就可以註冊。

以鄧紫棋為例。她之前的經紀公司花了很多精力去包裝推廣她。“鄧紫棋”這個名字很受歡迎。公司必須保護這個名字不被盜用,否則公司的權利肯定會喪失。所以公司要保證自己是唯壹可以使用商標的所有人。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藝人可以不通過公司註冊自己藝名的商標嗎?

孫:只要我能證明壹個企業實體的存在。妳註冊的時候商標局會看妳有沒有經營行為或者經營實體。如果妳想註冊壹個沒有任何商業行為的商標,商標局從具體觀察是不會通過的。

趙誌功:藝人可以把名字註冊成商標。如果妳有自己的工作室,我完全推薦藝人把名字註冊成商標。但如果他是公司的簽約藝人,公司會幫他完成這件事。即使他註冊了自己的名字,出於經紀業務合作的目的,公司也會要求他轉到公司名下。目前簽約藝人的商標幾乎都在公司手裏。妳不給公司,公司就不願意提拔妳。這是壹種利益的平衡。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那麽對於明星來說,是否應該未雨綢繆,主動選擇註冊自己的名字和商標呢?

孫:這是壹種方式。至少證明這位藝術家有很強的知識產權意識。他本身的名氣對社會有壹定的影響,人們會直接把他和他的名字聯系在壹起。這種對應關系已經建立。這時候藝術家就有了壹些權利。姓名不僅是壹項人身權,也是壹項財產權。

音樂財經(ID:樂商):如果有註冊的名稱和商標,能有效維權嗎?

孫:藝術家可以行使自己的姓名權,可以起訴他人商標侵犯他的在先權利。這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包括藝名也包括在姓名權裏。壹般來說,藝人成名後,大家對他的藝名了解更多,已經蓋過了他官方註冊的名字,與這個人形成了密切的對應關系。

但如果他不主張權利,公司已經把他的名字註冊為商標了。通常情況下,商標權和姓名權並不沖突。

例如,如果鄧紫棋不主張權利,原經紀公司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畢竟,鄧紫棋和公司簽了合同。商標最初註冊時,鄧紫棋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向商標局提出無效請求。通常情況下,這是和平的。

趙誌功:首先,商標註冊的過程分為幾個階段:第壹個階段是形式審查,第二個階段叫實質審查。

第三階段是初審公告。如果在初步公告階段發現商標被註冊,則是提出商標異議的程序。如果異議通過,該商標不能註冊。但是如果發現晚了,商標已經註冊了,也可以申請宣告商標無效的程序,通過商標無效和相應的訴訟程序,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此外,鄧紫棋可以利用民法的法律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我是他的律師,我建議把我的真名改成鄧紫棋,這樣他就可以無限期地使用它。他可以去相應的戶籍辦公室把名字改成“鄧紫棋”,這樣他就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名字了。繼續用鄧紫棋,不用鄧紫棋的商標,用自己的名字,跳出商標法,從民法角度保護自己的姓名權。

當然,以上只是理論上最抽象的情況,現實中還有很多復雜的因素。

如果不改名,還有壹個辦法,就是和經濟公司協商,取得商標的授權;或者買下商標,得到商標的轉讓。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鄧紫棋與公司解約後,還能繼續使用這個名字嗎?

孫:“鄧紫棋”這個名字給自己創造了更大的名聲,贏得了更高的聲譽,也讓她獲得了壹定的經濟收入,經紀公司也獲得了可觀的收入。按理說,原經紀公司可以繼續使用鄧紫棋的商標,鄧紫棋也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名字,兩者應該和平相處。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在H.O.T .的案例中,高管離職後,前經紀公司有沒有回收商標?

孫:如果雙方通過合同轉讓這個商標,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經紀公司也可以買,這些藝人也可以。

趙誌功:公司可以回購。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脅迫就不存在。商標法不同於專利法。《商標法》沒有強制購買商標和強制許可,在轉讓和許可中尊重雙方的主觀意願。公司只能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不同意,除了改名也沒辦法。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經紀公司是否有權將藝人的藝名或組合名給其他新人?

孫: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這種混淆視聽的行為。比如用其他公司的名字,用別人的名字,讓人覺得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有關。

如果原經紀公司讓另壹位歌手以鄧紫棋的名義演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該經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對於消費者來說,消費者的權益也受到了損害,相當於對消費者的壹種欺騙。

趙誌功:通過對經紀公司強勢地位和專業經紀合同的了解,我認為公司有充分的權利。公司有商標權,他有權把內容改成任何藝人。但粉絲買不買是市場問題。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藝人與公司解約後,之前以藝名或組合名發行的歌曲還能再唱嗎?

孫:的歌還涉及到另外壹個問題,就是著作權人的問題。這和經紀公司無關,除非歌曲的創作是經紀公司。這不是商標權的問題,而是版權的問題。

趙誌功:要看藝人和公司之前簽的經紀合同和唱片合同的具體內容,不能壹概而論。但是很多時候,包括我對韓國藝人經紀人和唱片行業的了解,這個團應該是唱不起來的。除非說他們會在解約的過程中進行協商,這個要看個案。

最好的辦法是藝人和公司坐下來協調。所以現在很多藝人選擇自己開工作室,這樣所有的權利都可以掌握在自己手裏,他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

音樂財經(ID: Music Business):過去網易雲音樂將“歌單”壹詞註冊為商標,被駁回。原因是什麽?

趙誌功:首先,註冊商標要有顯著性,要區別於普通的公開內容,有其獨特性。“歌單”這個詞不好說,意義很高。如果將這種無關緊要的內容註冊為商標,實際上是對公開內容的限制,從社會角度會造成壹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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