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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設立出口加工區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速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促進對外開放,確定在經濟開放區的青島、煙臺、威海、濰坊、淄博、龍口、日照以及濟南市設立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

加工區,應堅持量力而行、逐步發展的原則,開發壹片、建設壹片、收效壹片,組織各方面的力量,聯合開發建設。第二條 加工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設立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加工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自行確定。第三條 國內外任何公***機構或公司、企業和個人均可按照加工區總體規劃要求,采取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及租賃、加工、補償等方式,到加工區興辦公司、企業、經營房地產業或舉辦來料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並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區內企業)。第四條 興辦區內企業的申請,經由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即可辦理領取批準證書、土地使用、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第五條 加工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由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統壹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用前的地形、地貌。第六條 區內企業用地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其轉讓地價款減按加工區外同類地價款的50%收取。

興辦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可優先提供企業用地,其轉讓地價款可在五年內分期交付。第七條 在加工區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第八條 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合同規定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10%征收所得稅。第九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對區內企業開展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所得收入,三年免征營業稅(工商統壹稅)和所得稅;期滿後,經申請批準,可繼續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待遇。補償貿易項目為補償而出口的產品,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第十條 區內企業經營房地產業,壹九九0年前投資建設的。免征工商統壹稅或營業稅。第十壹條 區內企業興建的非盈利性質的用房,暫免征房產稅、建築稅。第十二條 外商將其從區內企業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各方以分得利潤,在加工區再投資興辦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十三條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向區內企業提供條件優惠的資金、租賃先進設備、引進先進技術或設備的所得,及其來源於加工區的股金、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第十四條 區內外籍人員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第十五條 加工區可設立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經營加工區內的進出口業務。第十六條 在加工區投資的外商和工作的國外技職人員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七條 加工區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車間,為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合作者分得的外匯收入,來料加工裝配所得收入及補償貿易補償期滿後所得收入的外匯額度,按規定比例上繳國家後,全部留歸企業所有。第十九條 省內企業出資或以設備、勞務到加工區參股生產經營所分得的稅後利潤,解回原企業時,不再補征所得稅。第二十條 國內公***機構或公司、企業和個人在加工區投資獲得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其生產產值或營業額歸投資方統計。第二十壹條 加工區利用外資引進的先進技術項目,投資數額較大,所在市外匯擔保困難的,可申請省有外匯經營權的金融機構給予外匯擔保。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商管理和承包企業,按照國際慣例自主經營。

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機構設置、用工制度、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由企業自行確定。第二十三條 在加工區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術、管理人員允許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其進出境可辦理多次往返的簽證手續。第二十四條 區內企業人員出國,由加工區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審批。第二十五條 在加工區投資的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其在國內農村的親屬,可轉為城鎮戶口。具體辦法,由加工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條 區內企業同時享有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應享受的其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