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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快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規範高新區管理和服務,保障和促進高新區創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統壹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的原則,立足科學發展,著力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將高新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體制機制改革試驗區和宜業宜居生態區。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高新區工作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高新區采取異地***建、“托管”等方式,積極探索“管委會+公司”模式,按照有關規定,推進“壹區多園”的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壹區多園”各分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壹區多園”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同推動“壹區多園”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或者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活動。

高新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第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壹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權限:

(壹)組織編制、實施高新區相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項目投資、科技創新促進等領域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知識產權、統計等領域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安全生產、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等方面相當於縣級的管理權限。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梳理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 職能機構實施,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交高新區管委會使用。第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範圍內,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立或調整與權責相適應的工作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第十壹條 在高新區依法設立的行政派駐機構,應當接受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與互聯網相結合,健全網上政務服務,實現政務服務平臺化、協同化、標準化、精準化和便捷化,優化營商環境。

高新區管委會對權限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壹個窗口受理、限時辦結、壹次辦妥,實現辦事不出高新區。

高新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可由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職能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第十三條 經批準,高新區在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領域,實行綜合執法。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預留充分發展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增減掛鉤指標等各類指標,按照國家有關支持政策,保障高新區發展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