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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壹個刑事律師要多少錢?

法律分析:

1.我想我不需要請律師來幫我。

當遇到法律問題時,有人認為法律只不過是壹些死條款。就像照鏡子壹樣,翻翻條文就能得到答案。沒有必要請律師。舉報這個知識的人,很可能經歷過打官司,請過律師。結果他們“輸了”,他們不分青紅皂白地把責任歸咎於律師——律師沒用。其實有些案子並不復雜,但是訴訟的結果卻很復雜,似乎對妳很有利。法院的判決結果和妳的預期相差很大。造成這種反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妳的預期是否有法律依據,妳有什麽過硬的證據,妳對訴訟本身是否有正確的認識,代理律師是否真的很努力,是否有專業特長等等。還有壹種情況是,有些人在沒有聘請律師的情況下接觸過法律或訴訟,有成功經驗,所以盲目自信。遇到法律問題,他們總以為法律或者訴訟是簡單的事情,翻法律就能解決。事實上,有這種認識的當事人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法律是壹門高深的學問,也是壹項專業技能很強的工作。許多法律程序和限制是不可逆的。訴訟技巧就更不用說了,況且法律的適用和法律是兩回事。如果妳表現得不知所措,那將是非常危險的。

二是案件不進入訴訟甚至庭審階段,不請律師。

很多當事人認為,除非案件進入訴訟,否則沒有必要聘請律師。事實上,每當妳遇到法律問題時,妳都應該咨詢律師。花壹小筆咨詢費是明智的(很多小城市的律所不收咨詢費),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浪費。壹些當事人認為在案件進入法庭之前有必要聘請律師。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從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部分當事人對律師的認識仍局限於電視電影中的法院形象,未能及時聘請律師代理或辯護,錯過了調查取證和采取對策的機會。盡早委托律師可以有效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第三,等到出事才想到請律師。

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都是等到不得已或者事情告壹段落的時候,才會想到請律師幫忙。要知道,美國有壹個權威的統計機構。據統計,事後補救的成本是事前預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國的私企,喜歡花大價錢請客人吃飯唱歌跳舞,往往壹擲千金,卻舍不得花錢請壹個能遮風擋雨,未雨綢繆的律師。他們寧願在事故發生後花大錢請律師,也不願花小錢防災。沒有預防的概念,只是壹味的把壹切都寄托在事後的補救上。不到萬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時候,我是絕對不會花錢去咨詢或者聘請合適的律師的。要知道,有些“病”壹旦被感染,再高明的好醫生也無能為力。記住,預防的成本絕對低於事後解決問題的成本,無論從時間和金錢、經濟、精力、效果等等方面。

4.向律師做虛假陳述。

律師受聘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其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平正義。但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向自己的律師陳述,甚至出示虛假證據。這樣,律師不僅難以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會使分析判斷出現偏差,無法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甚至導致敗訴的後果。

5.盲目雇傭社會黑律師。

律師是什麽?恐怕很多人都有壹個模糊的認識,以為名片上印著律師頭銜或者自稱律師的都是律師;有些單位招聘時把公司專職法律人員稱為律師。其實這些都是誤解。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指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也就是說,只有持有律師執業證書(俗稱律師執照)的人才是真正的律師。律師執業許可證必須每年註冊壹次。未通過培訓考試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未通過年度註冊的,不屬於《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目前存在大量冒充律師辦案的“黑律師”,不僅亂收費,而且辦案質量相當低,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

6.不聘請非知名律師。

有些當事人受各種媒體影響,不管遇到什麽糾紛,都找知名律師鑒定。壹個律師的名氣只是意味著被大家所熟知,他的專業領域和辦案水平並不會因為名氣而發生質的變化。在大部分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中,並不壹定要找知名律師,而是要找壹個真正擅長這個領域並且兢兢業業的律師,這樣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用承擔相對昂貴的律師費。類似這種誤區,非高學歷律師不錄用;非高職稱律師不予聘用;不聘用非老年律師。

七、不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

有些朋友誤認為聘請律師只需要和律師本人達成委托協議,不需要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親戚朋友介紹的律師,有的連委托書協議都沒有,只簽了幾份律師委托書。我國《律師法》規定,當事人聘請律師,首先要通過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明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接受律師事務所指定的律師代理或辯護。如果沒有合法的合同,出現代理權限的爭議或者律師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會給解決問題帶來不便。

8.不從事訴訟的律師不予聘用。

就訴訟案件而言,當事人需要評估支出的成本和獲得收益的風險,所以最喜歡問的問題是“官司能打贏嗎?”回答“會”的律師會被聘用,“不會”的不會被聘用。事實上,所有謹慎的律師都不會輕易得出“穩贏”和成功率的結論。訴訟活動需要依靠證據來還原已經發生的事實,說明正在發生的事實,明確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所以,律師最多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有利與否的初步判斷,謊稱100%勝訴的律師違反執業紀律,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承諾。

九、律師費越低越好。

有些當事人在找律師時喜歡“貨比三家”,然後自以為“搞清楚”了律師費的價格,最後委托收費更低的律師。這其實並不聰明。因為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而不是衣服和家具,這些顯然是可以“物化”的。律師服務的成本是律師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律師在收取費用時,會考慮國家規定的統壹標準,並事先預估案件的難易程度、自身的實力、需要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再確定費用的多少。律師的低收費只是惡意競爭,然後他們在服務的時候必然會減少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但是這些當事人可能看不到自己才是吃虧的壹方。如果把訴訟比作戰爭,律師就像士兵。雖然不會因為“付出”而投敵,但是否會勇往直前,不得而知。

只要妳請律師,壹切都會好的。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請了律師,就有律師操心壹切。事實上,在妳聘用律師後,與他們保持和諧積極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作為律師,我有責任定期通過電話或當面告知妳案件的進展;當事人要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比如主動向律師提供證據線索,讓律師及時清楚地了解妳對案件的預期和想法,對勝訴或減少損失有很大幫助。

十壹、只要妳懂法律,就可以不請律師。

法律事務,尤其是訴訟案件,需要極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甚至律師本身也要不斷學習和鉆研。所以,除非經濟狀況特別困難,當事人還是需要聘請律師來處理,至少應該考慮尋求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很少有人認為自己看書就能做內科手術,但也有客戶去各個律所咨詢同壹個問題,漸漸覺得律師就那麽多,甚至直接打斷律師的詢問,“我只問這個問題”、“那個和這個沒關系”、“妳只需要告訴我哪個法律依據就行了。”。其實律師在咨詢時的回復只能是初步判斷,只關註最直接的條文,所以觀點都差不多,只有在受理案件後,律師才會帶著證據充分研究細節。在此基礎上,當事人認為“案情很簡單”,律師“只是說說而已”,覺得自己能勝任,結果更容易因小失大。

十二、敗訴的律師水平不好。

敗訴後,當事人贏得的利益沒有得到實現,白白付出了訴訟費、律師費和時間精力,上訴時經常換另壹個律師代理。當事人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訴訟和風險密不可分,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如果律師在接受委托前極度樂觀,處理事務時粗心大意,在放棄和使用證據時嚴重不當,那麽聘請的律師就存在壹定的失職。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換律師。但是,如果當事人本身在提供證據方面存在客觀困難,律師在不利的情況下盡了最大努力,或者因為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那麽即使敗訴,也不能怪律師。不分析就拿律師出氣不好,不利於案件的順利解決。其實沒有壹個律師不希望自己的委托人勝訴,因為每壹個案件也是律師的作品,所以輕易更換壹個不熟悉案件的律師無疑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齡”問律師

民間有壹個不成文的習俗。似乎“老醫生”、“老教授”、“老律師”都是越老越吃香。“我當了n年律師”,當事人自然會認為“律師越老越吃香”。事實上,律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師不僅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還要有充沛的精力,時刻把握法律制度的走向。在不斷勤奮學習的條件下,隨著年齡的增長,有可能變得更受歡迎。如果只按年齡劃分,大概是30-50歲的律師,社會經驗比較多,比較沈穩,有壹些青春歲月。經驗是否豐富,時間不是最重要的考察指標,而應該是辦案經驗和總結。不是所有的法律經驗都有用。壹個不上進,得過且過的老律師,雖然服務時間長,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老辣不辣的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