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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縣關於嚴厲查處15疫情防控違法行為的通知

尉氏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關於嚴厲查處15疫情防控違法行為的通知

為確保全縣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開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在常態化疫情防控期間,將嚴厲查處以下15種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通知如下:

1.拒絕配合疾控、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

二、違反隔離管理規定,拒絕隔離醫學觀察和健康監護,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管理的;

3.出入社區、景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通過疫情防控衛生服務點,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說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測量體溫、核對健康信息,強行進入的;

四、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防控工作範圍內的封閉控制區、控制區和其他社區的居民拒絕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五、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

六、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喪失嗅覺和味覺、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醫,經勸阻和提醒無效的;

七、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損壞醫療防疫財物和設施,故意傷害或者采取暴力等方法公開侮辱、恐嚇醫療防疫工作人員的;

八、在網絡或其他公共場所編造、傳播、散布虛假疫情信息,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九、偽造、變造、提供虛假的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預防接種等文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預防接種等文件的;

十、利用交通工具偷運和藏匿高危人員,造成傳播或流行的;

十壹、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單位或個人拒絕配合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疫情、核酸檢測和采樣、消毒等工作的;

十二、藥店、網上藥品銷售平臺不按規定銷售止咳藥、退燒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的;

十三、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丟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棄物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治,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科研機構人員、醫務人員等虛假身份的;

15.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擾亂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對涉嫌上述行為的個人、企業或單位,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文化旅遊、網信等相關部門將根據違反防疫措施行為的性質、情節、場合、原因、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劃分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朋友嚴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項規定,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

尉氏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24小時監督電話:0371—27990294

尉氏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