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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什麽方式安置

退役安置

1.退役軍官安置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轉業、退休、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進行妥善安置。

2.退役軍士安置

對退役的軍士,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創業、供養等方式安置。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退役金。

3.退役義務兵安置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就業安置

1.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2.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壹次就業。

單位接收安置

按規定,國有企業應與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簽訂不低於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服現役10年以上的,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

優先安置人員

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主要是考慮到這幾類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貢獻,應當在安置環節體現出特殊的優待和尊重,彰顯國防貢獻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務保障越好的鮮明導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七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