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招聘資訊 - 如何要求用人單位向法院提供工資條和考勤表?

如何要求用人單位向法院提供工資條和考勤表?

在勞動爭議民事訴訟中,勞動者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考勤表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在起訴狀中明確要求。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八條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也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