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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菱山東公司與本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拒發本人2個月的工資及費用,如何仲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妳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壹點就是證據,需要妳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壹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妳的工作時間,發工資妳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妳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全面維護妳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妳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使妳壹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