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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申請財產保全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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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夫妻就算離婚,大家也要好聚好散。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為害怕對方分割財產,往往會采取隱蔽手段轉移財產。為了防止這種行為,我們最好在提出離婚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大家都知道了。

離婚訴訟申請財產保全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壹、離婚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申請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或者交納保證金,當事人必須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在防止財產損失方面。

只有當爭議財產有毀損、滅失的危險,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變賣其財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僅限於有爭議的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壹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法院。

離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不動產的保存。

人民法院可以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通過扣押相關產權證,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從以上可以看出,離婚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需要註意的問題有很多。比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必須提交保證金,用於財產保全錯誤後賠償對方,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必須是雙方有爭議的,否則法院不會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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