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組織制定全市公安工作方針政策,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全面掌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重要信息。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直接承辦各類重大刑事案件。
四、負責全市的治安管理。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實施治安管理;協調處理重大治安事故。
五、負責全市戶籍管理工作。加強戶籍、身份證管理和基層基礎工作建設。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外國人在我市的出境、入境、居留和旅遊。
七、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全市防火、滅火和救災工作。
八、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禁毒工作,嚴厲打擊和取締種植、吸食、販賣毒品活動;監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
九、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警衛、保安隊的管理和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的職責。
十壹、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履行信息網絡安全、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設。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
十三、承擔指導全市防暴巡邏工作,進壹步完善“110”報警服務,強化巡邏、管控和救援服務功能。
十四、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看守所、公安看守所、拘留所和公安強制戒毒場所的建設;監督收容勞動教養審批。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公安刑事技術和交通管理技術建設;直接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鑒定工作。
十六、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和重大集會的責任。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裝)、業務經費、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管理全市公安消防、保衛部隊;承擔領導和指導武警蘭州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的職責;指導蘭州森林公安局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全市治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幹部;組織開展全市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公安宣傳和文化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監察審計工作;根據規定的權限對警察進行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