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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事件。

水泥廠突然發生了變化。水泥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售價從每噸400多元降到200多元。

彭說,黃認為的風險太大,多次要求退股。因為公司法不允許股東退股,他只好與黃簽訂內部股份轉讓協議。根據協議,自玉溪水泥公司成立以來,黃投入股份260萬元,長期借款654.38+0.7萬元,共計430萬元。扣除從玉溪水泥取得的貨款余額後,根據投資的時間和金額按月利率3.4%計算利息至1月底1996,所有手續由彭交給黃,作為雙方債權債務的法律依據。雙方商定了分期付款的時間和日期。

但該協議後來並未得到執行——黃、彭在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未及時清理財務賬目並辦理相關結算手續,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自1996年6月17日以來,黃多次收受水泥公司給予的財物。此外,黃還向該公司出具了委托書,委托處理與玉溪水泥公司的債務問題。此後,黃小瑜個人收到的現金或與支付水泥貨物直接相關的收據被標記為“玉溪水泥公司收到的現金(或水泥)”。

財務資料顯示,從1996年2月至1999年1月9日,黃、從玉溪水泥公司提取現金和實物共計420萬元。玉溪水泥公司在認定黃資金即將告罄的情況下,拒絕了黃提出的從公司提取水泥的請求。

同年6月7日,黃以彭北京未履行與其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為由,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彭支付其股份轉讓費及借款本息共計644萬元。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公開審理黃與彭股份轉讓合同糾紛壹案。壹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雖非董事會決定,但第三股東城南鄉鎮企業辦並未反對,故該協議有效。黃對玉溪水泥公司的投資應以玉溪水泥公司出具的結算書為依據,彭北京欠黃債務的利息應按約定計算。黃與彭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法院稱,玉溪水泥公司的另壹股東城南鄉鎮企業辦公室未參與該協議的簽署,但事實上認可了黃鵬簽署的轉讓協議。黃退出公司後,彭在經營玉溪水泥公司期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但彭實際按約定履行,不影響其管理公司的權力,故認定該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郴州中院壹審判決黃與彭北京簽訂的《內部股份轉讓協議》有效。彭北京應向黃支付內部股份轉讓債務1588047元,以及罰息3158817元,滯納金257264元,* *即5004129元。扣除黃向的其他借款後,彭應償還債務本息4992282元。

彭北京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不公。為此,彭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後,郴州中院凍結了玉溪水泥公司200萬元銀行存款,查封了該公司全部資產、賬冊和廠房。

彭北京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 11 31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指令湖南高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原判決停止執行。2003年6月,湖南省高級法院再次維持原判。

2000年6月,郴州中院發出(2000)第16號執行通知書和(2000)第16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連該公司招聘的壹名副廠長的個人存款20萬元也被強行取走。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後作出(2000)湘法執監字第26號決定,中止執行我院湘法景宜終字(1999)第151號民事判決。2001,11,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後,郴州中院恢復執行,整體拍賣公司9年經營權。

公告發布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院建議暫緩執行。同年8月,郴州中院執行局帶領數十人到玉溪水泥有限公司拍賣該公司9年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