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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包括對城市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和協調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各項工作。、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章建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等部分工作。,並在上述範圍內相對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已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合法、公開、公正,堅持教育與處罰、引導與治理相結合,增強服務意識,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規範執法。第六條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建設城市道路、停車場、公交車站和出租車停靠站、綠地、環境衛生設施、公共廁所、戶外廣告欄、人行過街設施、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應急避難場所等市政公共設施,並設置規範的識別標誌。

新建城市道路時,涉及給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消防、治安監控等的各類管線、綠化、路燈、交通信號裝置、標誌等設施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城市管線應當埋設,已建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劃建設集貿市場。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在特定時間劃定臨時攤點經營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集貿市場和臨時攤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保持場地整潔。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和大修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搶險救災、重點建設工程等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限期完成並恢復原狀。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要求,配建附加停車場。

禁止將規劃的停車場挪作他用。第十壹條建築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設置高度不低於2米的連續密閉圍擋,實行封閉施工;

(2)施工現場材料、機具、廢料堆放有序;

(三)采取濕式拆除作業,對暴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蓋、固化或者遮擋等措施;

(四)硬化出入口道路,提供沖洗設施,保持出入口道路和運輸車輛的整潔;

(五)配置汙水處理設施,對施工廢水、泥漿進行處理;

(六)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及時修復因施工破壞的周邊環境。第十二條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障公民生活的安全和便利,保持市政公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安全;被汙損的市政公共設施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第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壹)損壞城市道路,擅自拆除、移動市政公用設施,修建道路出入口;

(二)損壞、移動井蓋、路標等道路附屬設施;

(三)汙損公共客運設施的;

(四)在地下專用管道上挖掘、鉆探、打樁、堆放物品;

(五)擅自接入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六)其他危害市政公共設施的行為。第十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制。

(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業主、使用人、管理人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店面經營者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店面和門前人行道的容貌和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