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 lt<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可以通過協商要求退款。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