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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認為教育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麽?為什麽會有教育局?

壹、職能轉變

(1)責任增加

統籌管理城鎮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等政策性資金的相關工作。

第二,內部機構

三、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市發展規劃、實施措施、年度計劃和教育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

(二)負責起草全市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民辦教育,服務社區學院和終身教育。

(三)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職務評聘、培訓、調配交流、檔案管理、考核和獎懲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四)指導全市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育研究和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指導全市基礎教育、職業和成人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學校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六)統籌管理各類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考試;負責組織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定全市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指導和協調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指導和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指導和管理全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統籌管理城鎮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等政策性資金。

(八)負責全市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九)負責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的監督管理。

(十)協調和指導全市基礎教育、職業和成人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勤工儉學、醫療衛生、安全穩定等工作。

(十壹)統籌管理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擬訂全市語言文字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指導普通話推廣、規範用字和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指導縣市教育督導工作。

(十三)負責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管理和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原始政策見下頁。

株洲市教育局

內部結構和主要職責人員配備的規定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株發[2015]8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株發[2015]9號)

(壹)行政審批項目

取消、下放、調整和增加需由市人民政府變更的行政審批項目。

(2)責任增加

二、主要職責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內設機構15。

(1)辦公室

承辦局機關的文電、會議、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辦安全、保密、信訪、建議和提案、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承辦書記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教育史誌的編纂工作;承擔教育信息化應用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承擔教育信息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2)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統戰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黨建工作;承擔局機關負責幹部的選拔、任免、管理、考核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局機關及二級機構的人員編制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地區教育行政人員的臨時性工作。

⑶規劃和財務科

參與制定全市教育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統計和監督全市教育經費投入、執行和教師工資發放情況;承擔市本級教育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省級教育專項資金、各種國外和國內捐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小學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指導監察局直屬單位的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

(4)綜合研究和政策法規科

承擔全市教育改革和發展戰略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全市教育改革和教育工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制教育;協調和指導全市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市級教育行政復議、訴訟和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重點項目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全市教育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和發布工作;承擔教育和宣傳工作。

(5)審計科

指導全市教育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基本建設投資、勤工儉學資金和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配合有關部門對直屬單位領導任職期間和任職後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6)基礎教育科

指導全市普通中小學實施素質教育;指導普通中小學的教育教學工作,組織和指導教育教學改革;指導普通中小學教學質量評估工作;擬定全市普通中小學招生政策,承擔市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指導全市中小學課程改革和教材建設;承擔全市中小學教材、教學輔助用書、音像制品和圖書的選用、使用和管理工作;協調基礎教育、科學研究和儀器設備;承擔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初中畢業考試和中小學競賽實施辦法;指導全市基礎教育示範和特色學校創建工作。

(7)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科

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指導全市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專業工作和教學改革;指導全市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教材、教學輔助用書、音像制品和圖書的選擇、使用和管理;協調學前教育與特殊教育、科學研究和設備建設;參與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全市示範幼兒園創建工作。

(8)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株洲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

協調和管理全市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學改革、檢查和評估;承擔全市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學校和高等院校函授站的歸口管理工作;參與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和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全市示範性職業院校的創建;統籌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之間的科研、設備和生產實習基地建設;協調大學和職業學校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推廣;參與高技能人才的培訓;指導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

(9)體育健康與藝術教育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的體育、藝術、國防、衛生與健康教育;組織全市性學校學生運動會和藝術教育比賽;指導和協調學校體育和藝術教育交流活動;配合衛生部門對校醫、健康教育老師、學校食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10)學生與安全工作科

指導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德育、德育管理和德育隊伍建設;指導學校開展校風和學風建設;組織省級優秀學生、省市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申報和審批;承擔家庭教育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指導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訓和學校集體活動;指導創建安全文明的校園;監督檢查學校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指導協調局直屬單位維護穩定工作。

(十壹)民辦教育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承擔高級中學直屬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和變更的審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對民辦學校的檢查評估;承辦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工作;承擔中央直屬民辦學校的備案、備案和廣告審查工作。

(十二)發展和建築科

擬定全市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中小學布局調整和校舍建設;對全市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實施宏觀管理,制定直屬學校年度招生計劃;承擔全市教育的統計及相關工作;為人民群眾進行實際協調;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後勤管理工作;承擔直屬事業單位開發建設項目和校舍維修項目的立項和質量監督。

(十三)教師工作科(株洲市語言文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骨幹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指導協調市級教師培訓,指導縣市及直屬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和學分登記工作;指導和協調教師資格考試,承擔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高級以上教師職稱評審和局直單位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市級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的考核認定工作;承擔直屬學校教職工招聘、考核表彰、交流調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教職工考核表彰、交流調配工作;承辦直屬學校的人員編制申報和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協調組織教師對口幫扶;擬訂全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指導縣市區教育局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工作。

(十四)教育督導室(通稱株洲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承擔市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擬定全市教育督導的規劃、制度和實施方案;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全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監測城市基礎教育的發展水平和質量;指導縣市教育督導工作;承辦法律法規或市人民政府、省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15)國際交流與合作科

承擔教育系統留學生派遣管理和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管理教育援外和教育援外項目;承擔市教育局直屬教育教學機構聘請外籍教師的相關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教育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補充條款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