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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政審包括哪些方面?

教師政審包括:

1,人事檔案審核:提交人事檔案,考察學歷、專業、年齡等個人信息。如果有不準確的數據,會要求妳提供相關的書面說明。之後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相關人員,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現實情況,聽取妳對考生的意見。

2.家庭情況審核:審核個人信息後,會對身邊的親戚進行考察,有的會詢問父母工作情況,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3.其他情況的審核:對其他社會人員的考察,應向考生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會了解情況;去派出所查查有沒有境外關系,派出所開證明。

教師參加政審所需材料:壹般政審使用的各種證件: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報到證、教師資格證、戶口本等。

需提供單位或村居住地出具的實際表現證明、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均須加蓋公章),政審表及政審表送達時間詳見當地教師招聘公告;人事檔案等。具體以當地政審公告為準。

政審是政治考察,政審是考察考生的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法制觀念強。

政審壹般分為面審和函審兩個方面:面審是指對妳的原單位、學校、地區進行實地考察,對妳的同學、鄰居進行有關妳行為的調查;信審主要審查妳的檔案信息,主要審查有沒有違規記錄,妳要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_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壹條公民取得教師資格所需的相應資格,但不具備本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

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請求有關部門承認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承認。

合格教師第壹次教學應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的原則,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