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物和旅遊行業管理;協調和引導文化產業發展。
(三)承擔對全市重大文化活動和從事文化經營項目及演藝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根據權限,承擔對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承擔對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印刷市場、發行市場和從事出版活動機構的監管責任。
(四)承擔文物管理、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
(五)負責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體育競賽。
(六)承擔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管責任,組織指導旅遊促銷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
(七)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
(八)組織文化、體育、旅遊等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