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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在未來較長時間內,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展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的由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和地區。

國家級重點監視防禦區為哈爾濱地區,國家級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為大慶市。

省級重點監視防禦區為:

(壹)雙城--哈爾濱--綏化地區;

(二)大慶--安達地區;

(三)依蘭--佳木斯--鶴崗--蘿北地區;

(四)齊齊哈爾--訥河地區;

(五)牡丹江--雞西地區;

(六)北安--五大連池--黑河地區。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指導監督、檢查防震減災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地震預報科學研究,完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震情跟蹤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堅持地震會商及地震信息上報制度。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規劃》,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所需地震監測臺網運轉和維護費、小型設備購置費、科研費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基本建設經費和大型設備購置費納入同級基本建設計劃,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工作體系。第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按照全省地展監測臺網布局及改造與優化方案,負責臺網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群眾業余宏觀測報網與宏觀異常上報制度。對群眾測報員進行技術培訓並提供必要的人員誤工補助費前兆觀測手段的運轉費。第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地震災害預測,建立地震預測評估系統,編制地震災害損失區劃圖。第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采取各種震害防禦措施,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規定完善應急指揮系統,修正本地區、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並將抗震設防工作納入當地基本建設管理審批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抗震設防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第十壹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的開展地震小區劃和城市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工作。第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計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及時平息地震謠傳。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震知識普及教育,並組織必要的防震演習,提高中小學生的應震能力。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應當建立搶險救災隊伍,適時進行搶險救災技術培訓和演習。第十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下列建設工程的產權人應當對其建設工程進行抗震加固:

(壹)主要電廠、樞紐變電所和重要的聯網輸電線路;

(二)主要鐵路幹線和樞紐通信、信號、行車、調度、給水、配電設施等建築物,及大型車站候車室和重要橋梁;

(三)主要公路兩側的重要建築,空港、水港的指揮系統和重要設施;

(四)位於重要城市或者工礦區上遊的大、中型水庫的大壩和泄洪、輸水建築;

(五)關系國計民生的特別重要的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車間和關鍵設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熱、供氣、供電、郵政、電信、廣播、交通、金融、醫療、消防、糧食等要害系統的關鍵設施;

(七)地震時可能發生火災、水災、爆炸毒物汙染、化學汙染以及放射性汙染等嚴重次生災害的關鍵設施;

(八)特別重要的建築物、重大公***設施以及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