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劃分標準如下:
1,建築石料10000立方米≥10。
2、建築用砂、磚粘土礦30萬噸以上。
3、頁巖礦30萬噸以上。
4.萬噸礦泉水≥10。
5、煤炭(地下開采)原煤萬噸以上120。
6、煤炭(露天開采)原煤400萬噸以上。
7、油頁巖,礦石200萬噸以上。
8、烴類天然氣10億立方米以上5。
9、二氧化碳氣體10億立方米以上5。
10,煤(層)瓦斯十億立方米≥5。
擴展數據:
根據礦石開采過程中采場管理方法的不同,非煤礦山采礦者的開采方法可分為四類:
(1)空場采礦法的特點是在采礦過程中,采空區主要由臨時或永久殘留礦柱支撐,采空區始終是空的,壹般在礦石和圍巖穩定時使用。
(二)崩落采礦法,即隨著礦石的開采,有計劃地用崩落礦體的上覆巖層和下盤巖石充填采空區,以控制礦區地壓。壹般在礦體圍巖不穩定,允許地表冒落的情況下采用。
(3)充填采礦法,其特點是開采時,采空區由充填在其中的充填物支撐。這種方法能有效維護采空區,對圍巖穩定性要求不高,但生產成本高。主要用於礦石價值高、充填材料充足、無地表沈陷、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開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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