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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築市場的公平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安裝工程,其建築面積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獨資企業除外),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和招標投標。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是由合肥市建築管理處和建設銀行合肥市分行聯合組成,具體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綜合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國家、省頒發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有關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二)建立建築市場;

(三)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五)審定標底;

(六)組織和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工作;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九)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二章 報建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附後)。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批準的重點項目不需報建,但要報市建築管理處備案。第五條 市建築管理處對報建項目內容進行核實和分類匯總,並在建築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招標信息。第六條 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築管理處審批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招標投標以及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審查等手續,由市建築管理處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掛證施工。第七條 按規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建築管理處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第三章 招標第八條 建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合肥市建築管理處審核批準後,進入建築市場自行組織招標:

(壹)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咨詢公司、監理公司或同類專業的咨詢單位作為招標代理。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報建;

(二)有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大中型項目可按批準的擴初設計概算),有資質單位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三)工程建設資金、設備的來源已落實;

(四)規劃定點已經市規劃部門批準;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拆遷、三通壹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標申請已經市招標辦審核批準。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壹)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途徑公開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合肥市建築管理處批準,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含兩家)。

議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招標單位對議標工程項目,明確中標原則和具體條件;

(二)投標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並報價;

(三)招標單位主持“議標”會,根據投標單位的企業信譽、技術素質、機械裝備、工期、報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四)市招標辦參加“議標”會議,主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五)發中標通知書。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續標等方法。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設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標底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並報市招標辦審批。

(三)建設單位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

(四)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七)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組織開標,審查、評議投標標書,確定中標單位。

(八)發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