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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好還是去SDIC的新礦工作好?

壹、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30日書面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妳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剛遞交了辭職信就走了。這個時候妳就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聘妳所產生的費用。

二是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也就是通俗的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妳的工資或者沒有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3.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辭退、開除)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決定妳屬於哪種情況,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但未支付給妳,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妳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2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在未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情況下,妳還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妳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妳;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書面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