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1號),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代扣(交)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征收。
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其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由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對其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
對未設置會計賬簿,或無法進行準確、完整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其中,按照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計稅的,核定稅額比例不低於工程價款的1%。
扣繳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計算的,稅款如何在納稅人之間分配,由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分配情況確定。
根據《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比例的公告》>:(江蘇地稅規[2011]第5號),自201、1年9月起,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進行核算的,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中,按照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於工程價款的8‰。
異地開具施工票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返還給機構所在地後,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