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招聘資訊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保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安、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 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配置輔警規模,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輔警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輔警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核實、提出評定報告及烈士遺屬撫恤工作。

民政、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履行職責的行為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第八條 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相應表彰獎勵。表彰獎勵情況作為輔警晉升的參考。第二章 招聘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制定本地輔警用人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十條 輔警招聘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第十壹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聘用。第十二條 輔警的招聘按照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職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以下人員:

(壹)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

(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優先聘用情形。

對前款第壹項、第三項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第十五條 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簡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測評方法招聘。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壹)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