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查招標投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文件;
(三)組織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核準中標通知書;
(五)監督施工發包、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七)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第五條 施工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均應實行招標:
(壹)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築工程;
(二)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安裝和管道線路敷設工程;
(三)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額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標。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壹)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的;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保密、搶險、救災的;
(三)具有相應建築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電工程。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書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工作。第九條 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編制招標書和評標、定標辦法;
(二)參與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組織招標活動;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權利。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已經計劃、國土、規劃等主管部門批準;
(二)已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報建登記;
(三)有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公開發布招標通告,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已選定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參加投標的不得少於3個,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及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後,選定2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議標。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除基礎工程、二次裝修工程、專業設備安裝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實行分部招標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二)按規定編制招標書,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發出招標通告或者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
(五)選定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書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並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招標單位舉行招標會議;
(七)在約定的時間內遞交投標書,招標單位當眾將投標書統壹包裝密封,各投標單位代表聯合簽名後,由招標單位負責按密件保管;
(八)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九)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十)招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
(十壹)評標小組評標,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