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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護士遭醫院刁難是怎麽回事?

近日,有多名離職或在職的洛陽市第七人民醫院的醫生、護士向大河報記者反映,他們曾經遭遇或正在遭遇醫院的“刁難”。

2013年之前,小李曾在洛陽某醫院實習壹年,後從同學處得知,洛陽市第七人民醫院正在招聘,小李決定到這家醫院參加面試。“醫院要求挺高的,如果能進入醫院上班當然好了,即使進不去,我就當做自己的壹次求職經歷。”

面試很順利,小李心中有些竊喜,但是辦理入職時,醫院領導的話,讓小李挺不是滋味。小李說,醫院要求所有醫生、護士在入職前,必須交納5000元“建院費”。迫於就業壓力,小李借來5000元錢交納了這筆費用。

2013年7月,小李順利辦理了入職手續,並成為該院護理部的壹名護士。只是小李每個月只能從醫院領取800元的現金工資,“連洛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400元都達不到。”

2015年2月,小李向自己的上司護理部主任提出辭職,準備尋找其他工作機會。2015年7月,當小李到醫院辦理離職手續時,卻遭到醫院的“刁難”,“他們讓我交納1萬元的‘養成費’,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繳納1萬元,對於工作還不到2年的小李來說,相當於這些年的工作都是在給醫院免費打工,甚至還要倒貼。

對此,小李曾多次找到洛陽市第七人民醫院書記、院長劉二奇,請求劉二奇能夠給她的《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蓋章、簽字。

小李向大河報記者提供了壹份與劉二奇的電話錄音,在錄音中,劉二奇不但不同意給小李簽字、蓋章,反而斥責小李將“建院費”、“養成費”等問題,“捅到”媒體,把自己和醫院的關系“搞僵”。

熱愛醫學的學子都懷揣著到醫院工作的理想,壹旦有醫院傳出招聘信息,學子們就會蜂擁而至前去求職,但是醫院向新入職的醫生、護士入職收取的所謂“建院費”,於法無據,屬於典型的亂收費行為。另壹方面,即便醫院向離職的醫生、護士收取“養成費”,存在壹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但並不能隨意收取。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從法律角度說,醫院收取“建院費”和“養成費”的行為,涉嫌違法,侵犯了醫生、護士的合法權益。

醫生、護士,不管是在公立醫院工作,還是在盈利性民營醫院上班,都是在為民眾服務。他們屬於社會財產,他們的培養是政府任務,特別是公立醫院醫生、護士的培養成本由政府財政承擔,而非醫院或醫院院長。所以,離職時被要求繳納“養成費”毫無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