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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濟南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辦法》等二十壹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修改13件

(1)《濟南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第六十號令)

1.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第五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取得相關資質證書後使用藥品的,應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刪除第六條。

4.第七條修改為“醫療機構聘用的戒毒人員應當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經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學技術考核合格。”

5.刪除第十壹條第二款。

6.第十七條修改為“醫療機構使用的處方、診療單、病歷、報告和醫療登記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7 .將第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未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8.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10.第二十二條中的“濟南市衛生局”修改為“濟南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濟南市園林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令第1號。市政府71)

1.第壹條中的“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改為“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將第九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批準的業務範圍承包園林綠化工程。”

3.第十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綠化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並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4.刪除第十壹條。

5.第十二條修改為“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並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刪除第十四條。

7.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8.第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3)《濟南市保安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令第1號。市政府127)

1.第十五條修改為“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保安服務。

未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培訓機構。"

2.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3.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5.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濟南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135)

1.刪除第9條第2款和第3款。

2.第十四條修改為“符合《濟南市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相關入戶條件的暫住人口,可以申請辦理《濟南市居民戶口》。”

3.第十八條修改為“擬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公安派出所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備案之日起十日內與其簽訂治安責任書:

(壹)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2)房主兩年內未因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判刑或受到行政處罰。"

4.刪除第20、21、22和23條。

5.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未簽訂治安責任書的,責令限期補足;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6.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修改為:“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出租房屋暫住人口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予制止、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7.刪除第24 (X)條。

8.將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10.刪去第三十壹條第二款。

(5)《濟南市城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條例》(令第101號)。市政府139)

1.第三條中的“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2.刪除第7條和第8條。

3.第九條修改為“在城市建成區設立的機動車清洗站(點),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4 .將第十四、十五、十七條中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5.第十六條修改為“不符合設置機動車清洗站(點)條件的,責令立即拆除清洗設施。”

6 .將第十九條中的“市環境衛生部門的監督執法人員”修改為“市環境衛生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

7.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6)《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令第10號)。市政府148)

1.將第三條中的“城市建設”修改為“市政公用”。

2.刪除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壹條第六款和第十二條第二款。

3.第十九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或者改裝經營者承接改裝或者變更車身顏色、型號、設計性能、使用或者變更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業務時,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並建立機修臺賬備查,對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刪除第二十二條。

5.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需要延長占用和挖掘期限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方可繼續占用或挖掘。"

6.刪除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7 .第七十三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 10 6月13市人民政府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同時廢止。”

(7)《濟南市殯葬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152)

1.第五項修改為“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殯葬設施建設按下列規定報民政部門審批,其他手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壹)公墓建設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建設骨灰堂和殯葬服務站,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2.第十九條修改為“制造、銷售壽衣、骨灰盒、遺體包裹、墓石等殯葬用品的,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3.刪除第二十條。

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將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8)《濟南市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管理辦法》(令第10號)市政府157)

1.第八條修改為“勞動預備培訓機構成立後,應當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2.刪除第十九條第壹款。

3.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勞動預備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招收規定數額內應當免學費的勞動預備培訓人員或者不減免學費的,責令限期改正”。

(9)《濟南市遊泳場所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161)

1.第三條中的“公用事業”修改為“市政公用事業”。

2.第六條修改為“設立遊泳場所,應當依法向衛生、工商、物價、公用事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3.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水上救生的人員,上崗前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

4.刪除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

5 .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救生員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二)救生員不履行職責的;(三)遊泳培訓專業人員每次帶的學生超過規定人數的。”

6.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濟南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令第1號)市政府163)

1.第四條中的“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修改為“市公用事業局”。

2.刪除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壹款和第四款。

3 .將第十五條中的“供水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11)《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181)

1.將第四條中的“建設管理”修改為“建設委員會”。

2 .第十四條修改為“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市人防辦應當加強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管理。"

3 .將第二十壹條中的“市人防辦”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

4.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2)《濟南市揚塵汙染防治的若幹規定》(令第10號。市政府197)

1.第七條第(壹)項修改為“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責任書,防止運輸車輛遺撒

2 .將第七條第(六)項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3.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中的“城管局”、“開發拆遷辦”、“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4.第十壹條第(壹)項修改為“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車輛運輸的,對運輸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5.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令第市政府201)

1.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市、縣(市)或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醫療費用個人負擔增加10個百分點。”

2.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上述13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並在市政府公報和網站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