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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魯山縣的壹名教師。師範畢業後,於2003年11月拿到河南省教育廳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20

問:您好!我是魯山縣的壹名教師。師範畢業後,於2003年11月拿到河南省教育廳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2005年9月,我縣公開招聘壹批教師,我參加了招教考並順利通過,被我縣錄用為代課教師,我們這批教師***計161名。當時,縣有關部門規定我們實習期為壹年,月工資為400元,實習期滿後按專業技術職務,正式發放工資。2005年縣裏收我們180多元,說是定級用的,後來縣政府給我們頒發了《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此證評審時間為2006年10月,任職資格為“小學壹級教師”;2007年1月1日,鎮教育辦給我們頒發了《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證書》,聘任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然而,雖然在聘任期內,我們也具備壹名專業教育者所具備的所有條件,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我們應享有的權利,從教到現在,已經有兩年近六個月了,但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仍只有400元,每兩個月發放壹次。誠問律師們,我們該如何通過法律給自己討個說法?您好!我是魯山縣的壹名教師。師範畢業後,於2003年11月拿到河南省教育廳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2005年9月,我縣公開招聘壹批教師,我參加了招教考並順利通過,被我縣錄用為代課教師,我們這批教師***計161名。當時,縣有關部門規定我們實習期為壹年,月工資為400元,實習期滿後按專業技術職務,正式發放工資。2005年縣裏收我們180多元,說是定級用的,後來縣政府給我們頒發了《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此證評審時間為2006年10月,任職資格為“小學壹級教師”;2007年1月1日,鎮教育辦給我們頒發了《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證書》,聘任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然而,雖然在聘任期內,我們也具備壹名專業教育者所具備的所有條件,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我們應享有的權利,從教到現在,已經有兩年近六個月了,但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仍只有400元,每兩個月發放壹次。誠問律師們,我們該如何通過法律給自己討個說法?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實習期壹般是沒有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合同法》對實習期並無規定,僅對試用期進行了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從理論上講,在校就讀的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去實習是教學的壹個組成部分,是壹種培訓性質的實習,不能算是壹種用工行為。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實習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屬於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